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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3-6430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3-05-30 09:47 文 号:琼商消规〔2023〕7号 发布日期:2023-05-30 09:47 主题词:餐饮业、零售业、财政措施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规定,提高《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琼商消〔2022〕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第五条中的:“从2021年起(含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是指2020年及之前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过,且2021年及往后年份为历史首次。


二、《实施细则》第七条中的:“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申报时企业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指企业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申报时企业不存在欠税情形或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以及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实施细则》第九条中的:“就是否实质性运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指,对申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市场主体是否实质性运营,参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结果;对未申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市场主体,由省商务厅核查是否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对当年度申报但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尚未组织核查的市场主体,由省商务厅先行核查是否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拨付资金,但企业需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如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结果显示企业未实质性运营的,应在收到省商务厅通知的两个月内退还已拨付奖励资金。


以上补充说明未涉及内容,继续按《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琼商消〔2022〕35号)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7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联系电话:65360792;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850206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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