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17-36794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17-09-25 12:09 文 号:琼商建〔2017〕423号 发布日期:2017-09-25 12:09 主题词: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庁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商建〔2016〕366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笫22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农贸市场原址改造、拆建、扩建或异地迁建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市县政府技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改造项目管理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责:

1.负责审核市县年度农贸市场改造计划,并编制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2.制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

3.会同省财政厅督导市县落实改造计划,督促市县及时拨付验收合格市场的补助资金;

4.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财政厅职责:

1.审核省商务厅编制的资金預算;

2.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預算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

3.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完成改造市场的验收,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4.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及时收回市县沉淀补助资金。

(三)各市县政府职责:

1.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上报省商务厅,做好本级配套补助资金预算;

2.及时验收完成改造的市场,核定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3.接受上级审计、监察、财政、商务等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每年11月底前向省商务、财政部门报吿市场升级改造计划落实情况.

笫四条[补助原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按定额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已取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贸市场,原则上不再纳入本补助范围.

第五条[定额标准]定额补助资金根据农贸市场交易大厅面积大小、改造类型和《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标准版设计、改造等因素核算定额包干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分配原则]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任务到市县、资金到市县、权力到市县、责任到市县”的管理机制,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农贸市场改造计划,结合定额包干标准,于当年初将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

第七条[处置原则]当年超额完成升级改造计划的市县,省级定額补助资金不足的部分在次年补足.当年未完成改造计划,造成省级定额补助资金沉淀的市县,沉淀资金将由省级财政收回,并且不再进行二次补拨,由此造成的补助资金缺口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省级财政收回市县沉淀的定额补助资金主要是指已列入改造计划但在当年未启动改造的省级下达的定额补助资金;当年已实施改造,需跨年度验收核定补助资金的不在收回范围之列。

第八条[申请资格]列入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对200931日前运营的老旧农贸市场的原址改造、拆建、扩建或异地迁建;

(二)按《导则》标准版或基本版、升级版设计和实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

(三)市场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在500m2以上.

笫九条[报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实施改造前,由市场改造投资方向所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根据《导则》确定的设计图纸;

(三)市场改造投资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材料审核]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场改造投资方书面报备材料,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导则》设计要求,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资金预拨]市场改造投资方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可在项目动工后,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预拨部分定额补助资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按不超过定额补助资金的30%核定预拨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剰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验收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改造完成后,市场改造投资方按照有关验收标准(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进行自测自评,自测自评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市场改造投资方向所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达标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检查报告;

(五)拆(迁)建的农贸市场须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六)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验收要求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按验收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升级改造市场,及时拨付定额补助资金,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核定规则]补助资金金额按改造档次分类核定.按《导则》标准版设计、改造并验收合格,应按定额标准全额核定补助资金;按《导则》基本版设计、改造并验收合格,在定额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滋定补助资金;按《导则》升级版设计、改造并验收合格,在定额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0%核定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分担标准]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担.海口、三亚、洋浦地区补助资金,市(区)级财政负担70%,省级财政负担30%;五指山、临高、白沙、保亭、琼中地区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70%.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各市县不得从省级下达的定额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财政应适当安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经费,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使用规定]获得定额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自通过验收之日起,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原交易经营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与属地商务、财政部门协商同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功能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有权督促整改或追缴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违规责任]升级改造农贸市场投资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貴,如有伪造或箓改申报有关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规定]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执行资金拨付程序,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査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琼商建[2016]36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解释规定】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定额标准表

市场交易大厅面积(m2

(m*)

定额财政补贴金额

(万元)

市场交易大厅面积(m2

(m*)

定额财政补贴金额 (万元)

改造

新建

改造

新建

500-600

44

61

2801-2900

228

314

601-700

52

72

2901-3000

236

325

701-800

60

83

3001-3100

244

336

801-900

68

94

3101-3200

252

347

901-1000

76

105

3201-3300

260

358

1001-1100

84

116

3301-3400

268

369

1101-1200

92

127

3401-3500

276

380

1201-1300

100

138

3501-3600

284

391

1301-1400

108

149

3601-3700

292

402

1401-1500

116

160

3701-3800

300

413

1501-1600

124

171

3801-3900

308

424

1601-1700

132

182

3901-4000

316

435

1701-1800

140

193

4001-4100

324

446

1801-1900

148

204

4101-4200

332

457

1901-2000

156

215

4201-4300

340

468

2001-2100

164

226

4301-4400

348

479

2101-2200

172

237

4401-4500

356

490

2201-2300

180

248

4501-4600

364

501

2301-2400

188

259

4601-4700

372

512

2401-2500

196

270

4701-4800

380

523

2501-2600

204

281

4801-4900

388

534

2601-2700

212

292

4901-5000

396

545

2701-2800

220

303

5000以上

404

556

                                      备注:新建市场指拆建、扩建、迁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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