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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有“援”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外国企业来琼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如何选聘获授权代表以防范法律风险?(抗疫法律指南第九期)

  • 发布日期:2020-04-05 20:42
  • 来源:法规处

按语:海南省商务厅联合法律顾问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打造“抗击疫情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南”,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精准的法律指导,为帮助企业顺利全面复工复产、打赢经济社会发展战保驾护航。

下面是顾问律师为外国企业来琼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选聘获授权代表服务的相关建议。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外国企业拟申请营业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建议拟入境人员及时了解防控政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及海南均针对外国人入境实施防控管理。所有出入境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申报,海关在口岸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排查是否有症状,是否在14天内到过疫情发生的地区或国家,以及是否有接触史。

根据海南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第一版),来自或14天内去过韩国、意大利、日本和伊朗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由口岸海关通知口岸所在地市县,再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转运到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余的入境人员,口岸海关将进行人员排查登记,并开展自我健康观察。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也可致电“12345”或“12320”热线咨询。

律师建议: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先行选聘获授权代表,根据指导准备材料,为申请登记提前做充分准备。


2、外国企业来琼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如何办理登记?

律师解答:外国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规定,并按海南特别行政区法规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在设立经营场所后应在30日内申请登记。登记前应准备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协议)、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准备齐全的,由外国企业委托的获授权代表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3、哪些主体可以在琼为外国企业提供获授权代表服务?

律师解答:为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外国企业或授权代表制度。根据该法规第九条规定,可以在琼为外国企业提供获授权代表服务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海南省常住居民,一是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另外一类是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4、外国企业来琼经营选聘获授权代表提供服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首先,提示外国企业选聘获授权代表应注重资格审查,非海南常住居民或者非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此项服务。其次,在选聘获授权代表时应注重服务能力审查。如选聘个人,应综合评价后,应选择信誉高、能力强的个人,避免选聘的代表不被登记机关接受;如选择机构,建议选择具备丰富的涉外服务能力、熟知外国企业所属国的有关法规以及中国法规、海南经济特区跨境服务的法规,并具备体相关经验的机构。


5、律师事务所作为获授权代表可以为外国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律师解答: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作为获授权代表,除依法为外国企业办理经营登记提供服务外,同时可以为外国企业入琼从事经营提供准入政策咨询、企业运行本地化及合规管理咨询、外汇管制咨询、融资咨询、劳动及社会保险咨询、进出口商检及海关监管咨询、环境保护监管咨询、税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服务,为外国企业入琼经营提供合规保障,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由海南省商务厅应对疫情援助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律师团队编纂整理,是律师团队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仅代表律师本人观点,不构成对企业的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如有疑问可联系律师咨询。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

闫玲玲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3518034831

本文相关法律、政策条款梳理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外国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获得批准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通过审批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一)海南省常住居民;

(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外国企业应当在设立经营场所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通过获授权代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协议);

(三)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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