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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00817384-6/2021-1978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1-09-26 16:28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09-26 16:28 主题词: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精神,保障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顺利实施,我厅起草了《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1年10月7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商务厅会展处260室,邮编:570100,信封上注明“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hnhzj_261@163.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313383。

      联系人:刘建才,联系电话:0898-65359978。

                                                                              海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25日



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包括:

(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二、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办展项目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先审后批)

项目编码:18002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五)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七)《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

四、基本要求

(一)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

(三)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海南省有关部门在涉外经济技术展举办5日前将针对上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中止展会,相关损失由主办方承担。

五、申请条件

(一)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

1.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

2.外国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机构联合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4.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5.经批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二)外国机构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

1.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

2.合作主办单位(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应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4.境内联合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

5.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6.经批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申办函。阐述申办理由,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申办单位如为外国机构可凭法人代表签字,下同)

(二)申请表。申请表需填写准确完整,其中“展览内容”应简明扼要,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三)主办单位注册文件。如为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如为合作主办,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的认证,以及境内主办机构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办单位协议。如主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签署的联合协议。如单独主办,不需提供。

(五)主承办协议。如主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提供所有主办单位共同或分别与承办单位签署的主承办协议。如无承办单位,不需提供。

(六)主办单位变更证明。如往届展会主办单位不再参与主办本届展会,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如主办单位无变更,不需提供;如新增主办单位,按第(四)和(五)项要求提供材料。

   (七)展览会情况介绍。展览会组织架构、招商招展等情况介绍;境外参展商名单,包括公司营业许可证(Businesslicence)、地址、国别等;采购商名单,包括姓名、国籍、所在公司营业许可证(Businesslicence)、地址等。

(八)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应包括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九)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应包括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等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等工作,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十)上届展会批件。再次举办展会上届如未按规定报批,应附说明。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进入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中的“部门服务-商务厅-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审批”,点击在线办理登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海南省商务厅审批人员持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事项管理系统专有账号,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系统对申请事项进行网上审批。

(三)审批结果。审核通过后,海南省商务厅下发批件。审核未通过的,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系统告知。

(四)信息共享。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将审批办理过程及结果数据按T+1时限返回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五)申请变更。批件下发后,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主办方、办展地点、展览内容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申请机构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

具体程序要求:申请机构应将申请函(阐述要件变更情况和具体理由)、批件原件提交至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六)展会总结。展览会举办后一个月内,申请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展会总结。

八、办理时限

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展会项目首次举办的申请,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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