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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索引号:00817384-6/2022-25051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2-12-06 16:17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6:17 主题词: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文件状态:

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7项)

序号

主项事项

名称

子项事项

名称

业务办理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实施

机关

备注

1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5.《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工作,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有关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式样格式见附件1)的签发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2

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

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

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3.《关于印发〈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0〕31号)

被授权单位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邀请函审核。

被授权

单位

海南省商务厅

(行政审批办)

3

海南省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指标资格核定及使用延期

海南省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指标资格核定及使用延期

海南省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指标续期

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海防口岸办函〔2018〕387号)

第二条 海南省直通车辆实行指标管理。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是海南省车辆指标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海南省直通车指标的使用、续期、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海防与口岸办对直通车辆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直通车辆指标使用期限为6年。直通车辆指标使用期届满,须提前6个月按规定申报办理指标使用的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同自动放弃该指标,由省海防与口岸办收回。

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

海南省商务厅

(口岸管理处)

4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申请活牛(输往港澳)、活猪(输往港澳)、活鸡(输往香港)、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锯材货物出口配额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商务部。

5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进口关税配额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6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第一款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后转报。

7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签发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签发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签发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第26号,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08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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