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2-2241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5-11-30 00:00 文 号:琼商务商〔2015〕392号 发布日期:2015-11-30 00:00 主题词:项目管理、城市、共同配送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商务〔2015392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要求,我们重新制订了《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

附件:

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城市配送绩效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配送试点项目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项目承办城市的市政府负责项目安排和组织实施,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有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应明确相应办事机构,具体协调管理城市共同配送工作。

第五条  试点城市应以市政府名义编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试点总体思路、目标、协调机制、组织方法,以及工作重点、项目安排、完成计划、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 试点城市应组织编制城市共同配送发展专项规划,包括城市配送网络规划、现代物流技术发展规划等,优化交通、交管布局,创新共同配送、协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试点城市应制定推进城市配送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推进物流技术、物流管理标准化。推进城市配送设施、环境、服务质量、标志、管理全过程实施标准,实现配送管理标准化。指导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标准化运营管理经验,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配送标准体系。建设集工作动态、标准查询、标准制修订信息、标准化专家服务、在线问答等为一体的标准化服务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城市配送标准协调统一,向社会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准确、先进的标准化动态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试点城市应按照《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要求,组织搭建第三方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和扩大在线交易、订单跟踪、信用担保、信息平台应用托管、政务服务等功能,建设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搭建物流诚信体系平台。

第九条  试点城市应结合当地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的三级配送网络体系。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建设物流分拨中心或公共配送中心以及末端配送网点二级配送网络体系。

第十条  试点城市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配送网络、优化配送路径,提高配送效率。组织实施标准化配送设备改造升级,鼓励改造或租用标准化仓库,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建立托盘共用循环系统,推广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运输。开展冷链配送。

第十一条  试点城市应积极推动配送模式创新,鼓励在服务居民生活领域发展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突出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配送重点,满足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和便利化需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要研究相关措施,统筹配送中心、末端网点和仓储建设用地,落实水、电等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改善配送车辆通行环境,保证停靠便利,为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创造环境。

第十四条  试点城市要加强城市配送统计基础工作,做好设施设备、运营状况等调查,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以及财办建〔2013〕21号文件规定制定《试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合理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优先公益、注重绩效的原则,每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标准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六条  试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三级(或二级)配送网络体系、物流标准化、新技术应用、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城市配送货物向公共配送集货区集聚,鼓励现代化物流中心运作;鼓励末端公共配送网点建设,引导企业、社区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零售终端网络,在住宅小区、商务区、农贸市场、学校等地新建或共建共用配送服务站点;鼓励企业自建信息平台和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电子数据和物流信息共享;鼓励企业参与物流配送通用性标准制定与修订,提高标准化设备应用;鼓励企业应用现代先进技术改造提升配送技术水平,开展供应链、物联网、信息平台、冷链配送、路径优化、诚信认证等管理示范和模式创新;鼓励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商贸企业、社区门店、社会集团等合作,推进“网订自提”、“智能货柜”、“网订宅配”等配送模式创新。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三种形式,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对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和创新升级项目的支持,可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30%;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对末端网点项目和创新升级类项目,根据每年试点资金额度和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实行“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保障服务类项目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对申报项目用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财务规范、保障措施等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资金资助计划,公示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总预算、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及完成时限等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市级商务部门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相关项目动态需每季度报送。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按季度汇总分析试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企业或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资助,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由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中期验收、项目预验收、项目验收三阶段。中期验收、项目验收结果需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一)中期验收是指项目建设进度超过50%或者取得阶段性进展,由项目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商务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阶段性验收。

(二)项目预验收是指由项目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试点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对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出具同意验收申请意见。

(三)项目验收是在项目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企业或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验收。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组实施。按照《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以及《城市配送绩效评价指南》规定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试点城市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资金安排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试点城市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试点自评价的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于225日前以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试点工作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全面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形成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4年2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琼商务服[2014]52号文)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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