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专题 > 归档专题 > 商务法律服务(已归档)

商务有“援”| 施工企业看过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法律风险防范及律师建议(抗疫法律指南第三期)

  • 发布日期:2020-03-23 21:10
  • 来源:法规处

按语:海南省商务厅联合法律顾问单位打造“抗击疫情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南”,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精准的法律指导,为帮助企业顺利全面复工复产、打赢经济社会发展战保驾护航。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先后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冠肺炎疫情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0年1月31日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受新冠肺炎影响更是不言而喻,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省商务厅特邀顾问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应对策略。

问题1: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我们作为施工企业,能否将新冠肺炎疫情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进而免除合同约定的责任?

律师解答:(1)法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民法总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做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2)现新冠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疾病,并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切断传播措施。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月10日专门说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合同,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新冠肺炎在法律上的性质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问题2:面对此次疫情,施工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和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对施工企业影响巨大,需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以做好应对准备:

(1)无法正常开工复工

为了防控疫情和避免因违反政府命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在没有经过严格审批同意复工的情况下,是无法正常开工复工的。

(2)存在工期风险

因无法正常开工复工,施工企业必然会面临工期风险。

律师建议:企业最好还是依据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来避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施工企业不仅可以主张已经实际发生的工期延误,还可以在申请中要求包括将来可能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时间。

(3)因停工导致的管理人员费用、租赁设备延长费用等损失风险

尽管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开工复工,但施工企业在疫情期间仍需要支付部分工人工资。

设备租赁期限增加而产生的损失和因交通管制导致现场施工人员无法离场而导致的损失等费用,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可以设法依据施工合同或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发包人申请索赔。

(4)为了防控疫情而支出的费用问题

在停工期间和复工之后的防控疫情工作都是不能轻视的,施工企业为了疫情的防控而采购大量的防疫用品费用、防疫工作人员费用、交通费用等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造价组成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疫情防控支出的费用属于为施工现场安全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的组成部分。

律师认为,这部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在采购相关用品和发生相关成本时留存费用发票及凭据,与发包人充分协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向发包人主张据实结算。

(5)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上涨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施工企业的人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等明显上涨。律师认为,因疫情导致的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机械租赁费的上涨属于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受到的损失,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施工合同或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向发包人予以索赔。

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在施工合同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因疫情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

律师建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要充分协商,及时提起费用索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6)复工后的赶工费用‍

复工后发包方很有可能要求施工企业早日竣工,施工企业会因此支出更高的费用来加速完成工期。

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及时编制赶工方案并向发包方上报赶工费用,在明确相关人员、机械、设备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

(7)因疫情而导致的工程清理、修复和照看管理等费用

无论是因疫情导致的复工或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和照看管理等费用,或施工企业应发包人要求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留在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认为应由发包方承担。律师建议:承包人及时要求发包人予以确认支付。

(8)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条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一般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因此,承包人需要在起算点开始后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六个月后优先受偿权便会丧失。

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及时确保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主张该权利,并高度关注优先权的届满时限,尽早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优先受偿权丧失。

(9)发包人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有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材料设备款和结算款、质保金等款项等。虽然现在受疫情影响,但是在我国网络支付发达的大环境下,疫情对于支付款项并不会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如果发包方在非因施工方原因的情况下未能按时支付各项工程款时,施工方仍然可以发函提示、催告要求发包方按约付款,发包方拒不付款的,施工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停工或通过诉讼要求付款。

(10)与供货方、分包方等多方的合同风险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方与供货方、分包方等多方存在大量的合同关系。因疫情影响,这些合同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律师建议:每一合同关系都要谨慎处理,否则,容易引发连锁反应,风险巨大。

问题3.施工企业如何防范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律师有哪些应对措施方面的建议?

律师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环境下,施工企业风险成直线式上升,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连锁反应,风险巨大。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积极应对。

(1)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函件,说明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企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的合同仍负有通知义务。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函件,说明影响与具体情况,再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工程款项,应及时发出催款函要求付款,并且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其他各方(包括供货方、分包方等),向其说明自身情况,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也向施工企业说明现状以及将来履约的情况。

(2)收集好证据材料,准备好索赔素材

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施工企业需要尽快充分完整的收集企业遭受损失和损失金额、工期受影响情况等的证据材料。交通管制的措施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是国务院因疫情而发布的停工、暂缓开复工措施的行政指令等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好后,按照施工合同或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期限和程序及时向发包人、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索赔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专业性非常高,律师建议:相关索赔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最好在经验丰富的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3)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疫情造成的损失扩大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企业应该避免自身经济损失的扩大,否则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在疫情期间不可滥用不可抗力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4)加强对合同的履约管理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合同非常多,包括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劳动合同等等。疫情爆发后施工企业更应该加强对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对风险极高的合同组织专业的律师、财务人员研究对策,对需要变更或者补充的合同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对于无法履约要解除的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协商解除合同。如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影响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由海南省商务厅应对疫情援助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律师团队编纂整理,是律师团队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代表律师本人观点,不构成对企业的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如有疑问可联系律师咨询:

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  罗敬律师

职务:高级合伙人  

中国民主建国会海南省委员会会员

海南大学法学院   客座讲师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与并购、房地产和建筑工程、PPP及基础设施项目、私募基金和投融资、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电话:13876170880、0898-66982281

本文法律条款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海南省商务厅

运维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技术支持:开普云

联系电话:0898-65201132

公共工程举报电话:0898-65238393 举报信箱:61033579@qq.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7 琼ICP备180023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