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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来源: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2-07-18 00:01      开始日期: 2022-07-18 00:01      结束日期 2024-07-28 23:59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餐饮业和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2年7月28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商务厅消费处270室,邮编:570100,信封上注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hnswt9@hainan.gov.cn。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338762。

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0898-65360792。海南省商务厅

2022年7月18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财政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餐饮业和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海南省餐饮业和零售业发展激励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设立的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当中,专项用于支持餐饮业和零售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具体组织绩效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与方式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壮大餐饮业、零售业企业,激励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

第五条 支持标准。对从2021年起(含2021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的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分别对应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均在我省。

第六条 支持方式。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

第三章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已纳入统计部门“四上”调查的在库企业,行业类别属于餐饮业或零售业,并实质性运营;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企业。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商务厅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激励餐饮业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资金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相关证明文件;

(五)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六)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证明材料;

(七)企业在我省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资金申报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九条 省商务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核查评审(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就营业收入是否达标、是否实质性运营等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情况下达资金,省商务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按《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项目单位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获得餐饮业和零售业激励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致。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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