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暂行)

索引号:00817384-6/2022-23028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2-21 11:15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02-21 11:15 主题词: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厅政府信息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本厅机关信息、要求公开本厅机关信息的权利。任何处室和单位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取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所公开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发布。

    第四条本厅机关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予以公开。公开范围方式及程序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推进、组织、协调、部署、监督、考核本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共同组成,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及要求,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对信息公开提出意见建议;2、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组织编制和更新公开目录,拟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起草本厅信息公开工作制度;3、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事务;4、协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提出的获取信息申请。5、办理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厅公开办工作,健全完善在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和单位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本处室单位公开信息的制作、收集汇总以及审查、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一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处室和事业单位信息汇总、保存、报送、更新以及与厅公开办日常联系,承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信息;

    (二)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本厅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五)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政策及其依据;

    (六)本省商贸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七)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中央专项发展资金(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信息;政府招标采购信息;

    (八)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预案、预警及应对情况;市场体系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秩序整顿规范、边境贸易、区域合作情况;

    (九)本厅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厅拟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厅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开;公开的决定和理由应书面告知第三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八条之外的其他信息,经必要的保密安全审查后,可以公开的一般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处室和本单位公开信息的保密安全审查。保密安全审查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信息加强保密管理;对不涉密、符合公开要求的应予公开;未予公开的,应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公开办提交书面说明备案。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厅门户网站是本厅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均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新闻发布、信息公告、电子信息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发布包括新闻公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背景吹风会、接待集体采访、独家采访、书面采访、电话及网络采访等形式。新闻发布由厅公开办统一协调组织。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新闻发布情况应及时告厅公开办备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按《海南省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厅公开办按季向省档案局和省图书馆提供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厅设置公开查阅室,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厅信息。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信息产生或变更20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本身明确有产生时间的,从该时间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从最后定稿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厅公开办提交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材料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和方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审核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推行层次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审查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文件拟稿环节。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在“海南省商务厅文件稿纸”上,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二种。

    (二)文件签发环节。由厅办公室核稿时复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分管厅领导最终审定公开属性。保密审查随着文件审批过程一并进行。

    (三)发布信息环节。自主动公开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联络员将信息样本及电子文档交给厅公开办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员自收到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

    (四)属于保密信息的,按密件管理,不予公开。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按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执行。既不涉密又未予公开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延迟公开的,由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突发信息应及时更新。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书面通知厅公开办,及时进行更新注销。

  第十九条200951日后产生的信息,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予以公开;200951日前产生、现行有效的,由相应处室单位进行梳理,符合公开要求的逐步予以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提出、受理及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系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网上数据电文、信函书面申请、当面申请等方式获取本厅信息的公开类型。所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厅已主动公开的,由承办人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申请人获取信息确有特殊困难的,应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厅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厅公开办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公开办联络员代为填写申请。网上提交的申请,由厅公开办联络员下载登记受理;以信函方式或上门提出申请的,由厅公开办联络员接待受理。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遵循“谁制作谁提供,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厅公开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转相关处室单位按以下审查要点办理:

    (一)是否涉密、是否属公开范围。信息涉密不应公开的应即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二)是否需要报批。对按有关规定需报批的,按规定报批后,根据报批结果答复申请人。

    (三)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按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由承办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与第三利益方充分协商,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厅领导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经办人员将当场答复情况填写《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当场答复情况表》(见附表)登记备案。无法当场答复的,应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有困难的,可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提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厅办公室和厅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并填制《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厅公开办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海南省商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见附表)(以下简称《办理单》),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处室、有关事业单位承办;

(三)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答复意见,同时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及其依据(须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具体名称、条款)、公开形式、收取公开费用等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承办单位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处理意见确定的第一个部门负责牵头会办。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认为非本部门承办或无法独立承办的,应在收到《办理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厅公开办提出转办、改办申请。申请内容已经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处理意见中给予公开指引,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正式答复意见拟定后,由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制作《海南省商务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见附表),并负责告知、邮寄或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承办处室和单位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应公开的信息。对无法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此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有视听障碍的申请人,承办人员应为其提供帮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酌情减收免收提供信息的成本费。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处室和单位联络员应在依申请公开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送厅公开办备案。依申请公开项目办结后,厅公开办应当将《海南省商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当场答复情况表》、《海南省商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副本)整理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处室和单位以及公开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厅对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与对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评先选优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厅公开办负责起草并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本厅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厅公开办提交上年度本处室和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完善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及信息公开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专卷存档,联络员专人保管。认真收集梳理社会反馈意见,为完善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建立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厅公开办应督促纠正并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规收费的。

    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设立社会评议及投诉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议和监督。与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行为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相关涉法问题,由政策法规处承接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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