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通 告
根据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我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修订工作程序》的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19年12月27日。
联系人:陈大富,联系电话:65351653,邮箱:441241827@qq.com.
附件1.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海南省商务厅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附录(资料性附录)海南省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参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XXXXX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及争议处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本标准是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鼓励新能源汽车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标准的售后服务承诺。
本标准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CB/T 16739-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04、GB/T 5624-2005、GB/T 19000-2008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能源汽车 new energy passenger car
指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以及商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3.2 售后服务 after-sales service
指汽车销售之后由生产企业及相关经营者对新能源汽车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保养、修理、更换、退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安全风险防控等。
3.3 生产企业 manufacturer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新能源汽车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新能源汽车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企业。
3.4 销售者 distributor
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新能源汽车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3.5 修理者 repairer
指与生产企业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新能源汽车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6 经营者 operator
包括生产企业、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3.7 产品质量问题 product quality problem
指新能源汽车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4 经营者义务
4.1 生产企业义务
4.1.1 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海南省相关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要求。
4.1.2 公开售后服务信息,至少包括:
a) 售后服务承诺;
b) 售后服务流程;
c) 售后服务机构信息;
d)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e)汽车安全技术信息等。
4.1.3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b) 续驶里程承诺,包括正常续驶里程、高低温使用环境下的续驶里程衰减程度、关键零部件包修期内续驶里程衰减程度承诺等。其中关键零部件包修期内续驶里程衰减程度承诺应不超过35%,即续驶里程(按60 km/h等速法测量)低于《公告》中申报的相应参数的65%以下时,生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维修、维护、更换服务。
c) 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d) 对售后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培训;
e) 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
f) 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
g) 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h) 动力电池回收;
i) 安全风险防控;
j) 索赔处理;
k) 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
4.1.4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应包含:
a) 续驶里程(需注明高低温环境、电空调等部件的使用、快速充电、深度放电等对续驶里程的影响程度);
b) 充电注意事项;
c) 动力电池类型、参数和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d) 车辆长时间停用注意事项;
e) 涉水注意事项等。
4.1.5 三包凭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明示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的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等。
4.1.6 建立科学、合理的售后服务网络。
a) 在海南省设有和保有量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机构;
b) 售后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
4.1.7 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
a) 每个售后服务机构应配备合适数量的充电设施,保证通电且具备充电条件;
b) 充电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c) 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d) 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e) 定期检查充电设施,保障充电设施安全。
4.2 销售者义务
4.2.1 承担三包责任。
4.2.2 向消费者提供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和维护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a) 充电注意事项;
b) 行驶中突发状况处理办法;
c) 车辆及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日常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d) 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e) 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法等。
4.3 修理者义务
4.3.1 严格执行GB/T 16739-2014、GB/T 18344-2001的相关要求。
4.3.2 具备对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4.3.3 建立配件维修可追溯制度。应记录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留存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的来源凭证。
4.3.4 配备合适的人力资源。
a) 配备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等;
b) 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等关键岗位和工种应经过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之后持证上岗:三级修理单位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3人(含3人),二级修理单位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9人(含9人),一级修理单位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18人(含18人)。
4.3.5 具有必要的服务场地和维修设备。
a) 服务场地至少包括适量的维修工位、动力电池存放库、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传统车不得占用)、充电方位指示牌等;
b) 维修设备至少包括量具、故障诊断仪、安全防护设备、动力电池专用拆卸工具、维修工位绝缘保护垫、强电环境下机械维修专用工具、电池组均衡维护仪、电池组充放电仪、水基灭火器、基本维修工具及应急事故救援工具等。
5 三包责任及争议处理
5.1 严格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要求。
5.2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要求。
5.2.1 新能源汽车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2.2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包修期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2.3 新能源汽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3 核心零部件免费更换条件要求。新能源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动力电池、驱动电机。
5.4 换车或退车条件要求。
5.4.1 新能源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新能源汽车出现强电漏电等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换车或退车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换车或退车。
5.4.2 在三包有效期内,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换车或退车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
5.4.3 其它换车或退车条件参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
5.5 新能源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处理参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章。
6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要求
6.1 生产企业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需具备动力电池回收方案,包括回收流程、负责回收的企业与各自的分工、经费来源等,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6.2 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体系。对动力电池包编码,确保编码与整车产品的唯一对应性;保证上报新能源小客车销量数据时,附上每辆车对应的电池包编码;并统计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类型、型式、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
6.3 生产企业在海南省至少指定一家售后服务机构(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并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
6.4新能源汽车维修更换下来的动力电池(包括电芯、模组及电池包)在存放或者运输时其荷电状态(SOC)必须≦30%;新能源汽车维修更换下来的动力电池,由修理者收集并交售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
6.5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负责回收。生产企业应提供动力电池拆卸的技术指导文件。
6.6有意向申请海南省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企业,应先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开展业务。
7 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7.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售后安全运行档案制度。至少包括:
7.1.1 跟踪新能源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直至停止使用或报废。
7.1.2 做好新能源汽车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特别是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新能源汽车,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安全检查。
7.1.3 新能源汽车应至少每年一次或者按照汽车生产企业要求频次对动力电池进行均衡维护。
7.1.4新能源汽车维修用动力电池(包括电芯、模组及电池包)在存放时其荷电状态(SOC)必须≦30%,并定期对其进行温度检测。
7.2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应急预案。至少包括:
7.2.1 针对运行中、充电中、停止运行等发生异常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7.2.2 针对多个消费者同时呼救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7.2.3 针对爆炸、起火、漏电、水淹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7.3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救援服务体系。至少包括:
7.3.1 建立可提供24小时服务的紧急救援服务热线和紧急救援服务小组。
7.3.2 配备统一的紧急救援服务工装和紧急救援服务车。
7.3.3 配备专业化的紧急救援工具和技术人员。
7.4 生产企业应组织好紧急救援培训。对救援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故障判断、车辆牵引、紧急救援方法等培训;向应急救援消防队等国家救援单位提供新能源汽车紧急救援指南,并进行相关培训。
7.5 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调查机制。对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产品,应成立事故调查专项小组,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出具事故自查报告。
7.6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建立远程服务和管理系统企业平台,监控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三年。
7.7 生产企业在海南省内销售或使用的每辆新能源汽车,应在其上牌后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新能源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注册车辆信息。
7.8 生产企业应将新能源汽车实时安全运行状态、售后安全运行档案和安全风险应急预案上传“海南新能源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并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运行总体情况报告。
7.9 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故障和报警信息,以及处置措施、处置进度和结果上报“海南新能源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
7.9.1 生产企业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半小时内上报故障和报警信息。对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同时报送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7.9.2 生产企业应及时核实报警信息和处置故障,在处置完成2个工作日内,上报处置和整改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
7.10 在海南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配备OBD接口,接口必须支持UDS协议连接电机控制器、整车控制器、BMS主控、充电机、仪表、DCDC等电器。并且提供(开放)每个设备的协议配置表,支持故障查看、故障模拟测试、故障清除,以及实时数据查看。生产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委托的海南经销企业、维保企业应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办理“新能源汽车安全及维修技术公开”备案。
7.11 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牵头,以行业自律方式,定期(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开展海南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安全检查。
7.12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保留了天然气汽车,海南天然气汽车安全风险防控要求见附录。
附录
海南省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前的技术条件、安装技术要求、安装后的整车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技术文件及质量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的压缩天然气气瓶专用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5382 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
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T 17895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词汇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8276-2017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285-2018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36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
GB 19239-2013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T 20735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减压调节器
GB 24160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T 29125-2012 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36123 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QC/T 245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67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电磁阀
QC/T 746 压缩天然气汽车高压管路
QC/T 809 车用燃气喷嘴
QC/T 1067.3-2017 汽车电线束和电气设备用连接器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51/T 2146 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
DB51/T 929 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GB/T 1789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Flammable Gas Leakage Alarm
当被测试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2压缩天然气过流保护阀 Compressed Natural Gas Overflow Protection Valve
安装在气瓶出口高压管路上或集成在气瓶阀内,当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断裂等情况下能自动关闭的装置。
3.3气瓶固定座 Gas Cylinder Fixing Holder
通过焊接或螺栓连接安装在车架(车身)上,用于固定气瓶的装置。
3.4气瓶固定抱箍 Gas Cylinder Holding Hoop
用于固定气瓶的活动支架。
3.5天然气发动机专用后处理装置 Post Treatment Device for Natural Gas engine
适用于燃用天然气的发动机的处理燃烧生成污染物的装置。
4 安装前的技术条件及气瓶安装单位的资质要求
4.1车辆在定期检验和交强险有效期内。
4.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推荐第三方研究院对天然气气瓶的从业单位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且天然气气瓶安装单位同意《海南天然气气瓶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承诺书》后,对天然气气瓶安装单位发放《海南天然气气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书(限车用天然气气瓶安装);验收合格且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同意《海南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单位自律公约》后,对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单位发放《海南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单位》证书(限车用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
5安装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安装使用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零部件,应满足GB/T 3765、GB 15382、GB 15383、GB 17258、GB/T 20735、GB/T 24160、QC/T 245、QC/T 674、QC/T 746、QC/T 809等标准要求。
安装在发动机舱的部件,应能适应-40℃~120℃的工作温度,其他部件应适应-40℃~85℃的工作温度。
所有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应安装牢固,符合GB 7258-2017、GB 19239-2013的要求。
专用装置的安装工艺应设计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应充分考虑承载件的强度与刚度,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汽车承载件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专用装置不应作为承载件使用。
已装气瓶使用过或库存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按照TSG R0006和TSG R0009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专用装置安装后,不应改变原车外廓尺寸、不应影响驾驶操作、不应改变原车的通过性。
在任何情况下,专用装置与排气管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距离在100mm-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牢固的隔热板。
气压(量)显示装置可采用压力表或其他气量显示装置。若采用机械压力表,其压力量程应为储气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5~2倍,并具有抗震性能。采用其他气量显示装置时,宜采用压力传感器和气量显示器。
5.2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气瓶
5.2.1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其工作环境温度应小于60℃。
5.2.2气瓶与车辆后轮廓边缘距离应大于200mm,且气瓶及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桥之前,气瓶离地间隙应大于200mm。
5.2.3气瓶的固定座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结构件上,其间距应确保气瓶稳定。气瓶与固定座和抱箍之间应有防止气瓶旋转、移动和震动松动的橡胶垫,且橡胶垫在结构上具有防止自身移动和脱落的功能,橡胶垫的厚度应不小于4mm。气瓶安装牢固,紧固螺栓的尺寸应满足受力要求并具有防松装置,紧固力矩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座的安装应便于拆装工作。
5.2.4气瓶安装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天然气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与固定座的固定点相对位移不应超过13mm。
5.2.5多个气瓶的安装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
5.2.6气瓶阀和管接头应具有防止碰撞、倾覆等事故的保护措施;每一个气瓶出气口端应安装压缩天然气过流保护阀;气瓶阀与汽车内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0mm。
5.2.7气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天然气不应进入驾驶室或客厢。气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内。当不得不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内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风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高压接头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安全隔离,通风接口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范围内,能将泄漏天然气排出车外,通风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250mm,通风总面积应大于等于450mm2。密封盒、波纹管及通风接口安装后按6.3进行试验后,应无泄漏,且不得永久变形。
5.2.8在货车车厢内或在乘用车行李厢内安装气瓶时,应安装保护罩。
加气口
5.2.9加气口宜符合GB/T 18363的规定。加气口应安装在有适当保护和易于充气操作的位置;加气口至汽车外轮廓边缘距离应大于15mm。
5.2.10加气口与高压管路之间宜设置单向阀和截止阀。
管路
5.2.11压缩天然气高压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管路应沿着最短的可行路线安装。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可见或易于操作的位置。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应得到有效保护,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不得重复使用。有相对位移部件的高压管路应采用专用高压软管。高压管路和接头符合QC/T 746 的规定。
5.2.12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不得与相邻部件刮碰和摩擦;刚性高压管路应用固定卡有效固定在车架或车身上,固定卡间距应不大于400mm;如果管路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越孔板,应采用橡胶套管保护,两部件之间的管路应采用能消除热胀冷缩和抗震的措施,如采用盘管或“U”型弯管等,管路中心线曲率半径应不小于管路外直径的5倍。
5.2.13低压柔性管路安装牢固并有足够的长度,以适应发动机振动引起的位移,固定卡间距应不大于300mm,软管中心线曲率半径应不小于管路外直径的5倍。
5.2.14管路和接头与移动、旋转件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75mm。
气压(量)显示装置
压力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防震和避免损坏的位置,确保安装牢固;不应安装在驾驶室内;气量显示器应安装在驾驶室内驾驶人易于观察的位置。
截止阀
截止阀应设置在气瓶和减压调节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天然气滤清器
气瓶到减压调节器之间应安装天然气滤清器,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减压调节器
5.2.15减压调节器应安装在振动较小、靠近发动机的位置,但不应安装在发动机上。减压调节器、发动机、天然气喷射器或燃料轨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连接处应密封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减压调节器的常规调整、检查和维修;减压调节器的布置不应影响所有软管的自由移动。
5.2.16当减压调节器采用发动机冷却液加热时,应保证流经减压调节器的冷却液循环通畅。
燃料转换系统
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具有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档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天然气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燃料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电子控制单元及电路
5.2.17电气设备应符合QC/T 413的规定。电子控制单元应安装在振动较小的位置,不应安装在发动机上。
5.2.18电子控制单元及电路安装后不应影响原车车载诊断系统的功能。
5.2.19电器线路接头应采用插件,其性能符合QC/T 1067.3-2017 的相关规定,所有电器线路卡固良好,不得与相邻部件摩擦,线路应绝缘良好并设置电流保护。
5.2.20电子元件安装时,线束插接口应向下,安装位置应远离高压电器元件和可能渗漏水的部位。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应安装符合GB/T 36123要求的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具有报警功能的模块应安装在驾驶室醒目位置,燃气探头应安装在发动机舱、加气口、气瓶附件等易造成燃气泄漏聚集的位置。
发动机燃用天然气的后处理装置
如排放达不到6.2的要求时,宜换装天然气发动机专用后处理装置。
6 安装后的技术要求
6.1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应符合GB 7258-2017中12.6的规定,整车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7中4.3、4.4、4.6的规定。
6.2安装后排放指标应不低于安装前的排放水平,且符合海南省汽车的排放规定。
6.3应保证汽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载荷分布符合GB 7258-2017中4.3.2的规定。
6.4发动机功率符合GB 7258-2017中5.1的规定。
6.5发动机在燃用GB 18047规定T12的天然气时,等速百公里消耗的燃料热值不得大于该车型相应消耗燃油热值的1.1倍。
6.6 安装后压缩天然气系统应无泄漏。
7 安装质量检验
7.1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前应按照安装技术要求,检视气瓶、管路、电路稳固程度及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各部件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7.2紧固性检查
按照要求检查各主要部件的安装紧固程度。
7.3气密性检查
天然气检漏应采用以下任一种方法进行气密性检验:
a) 检漏液检验:用肥皂泡沫或其他非腐蚀的发泡水涂抹于所有管路接头上,待消除附着的表面气体后,3min内应无气泡产生;进行天然气管路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高压气密性检验时,5min内不得有气泡产生。
b)气体检漏仪检验:使用气体检漏仪检查所有管路接头,不应出现漏气现象。当气体检漏仪发现有泄漏现象时,需采用7.3.1.a)确定具体泄漏部位。
如果发现管路有天然气泄漏,应关闭气瓶阀,待管路中的天然气排出后,再拧紧卡套或接头。不应带压紧固。
8 检验规则
8.1进厂检验
原车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7的要求,且定期检验合格,其发动机应属国Ⅲ及以上排放机型。
8.2样车送检
按DB51/T 2146 的要求进行样车送检。
8.3出厂检验
按DB51/T 929规定的方法经气瓶安装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安装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8.4 气瓶安装质量检验工作由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推荐第三方研究院(非盈利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气瓶安装质量检验证书》
9 标志
应按照GB/T 17676的规定设置天然气标志。
10 随车技术文件及质量保证期
安装质量保证期为六个月或2万公里,先到为准。
11 车用气瓶安全管理
11.1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进行安装使用,车用气瓶检验要满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的要求;
11.2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牵头,通过行业自律方式,组建“海南省天然气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通过“海南省天然气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对车用气瓶的使用、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管理。该管理系统对充装异常或即将到期检验的气瓶提前进行预警,并提示用户异常情况和定期检验时间;该管理系统对超期未检的气瓶会自动锁卡,待气瓶定期检验后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才能开通使用。杜绝超期未检的车用气瓶继续使用,保障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
12 保险公司为车用天然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驾护航
车用气瓶在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用户必须购买天然气车用气瓶用户责任保险。
13 车用气瓶IC使用办理条件
13.1 车用气瓶安装完成后需满足8.3和8.4的要求提供:安装合格证、气瓶安装质量检验证书。
13.2 提供天然气车用气瓶用户责任保险、用户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气瓶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证书;
13.3 依托“海南省天然气汽车联网联控(安全)平台”,加强车用气瓶IC卡管理。
14 气瓶使用流程
14.1 使用登记:气瓶安装合格后气瓶安装单位须向用户提供《气瓶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证书》、《气瓶安装合格证》,《天然气气瓶用户责任保险》、《用户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气瓶安装质量检验证书》,以便用户办理车用气瓶IC卡进行登记使用。
14.2 定期检验: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14.3 变更登记:车用气瓶进行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IC卡,办理方法同14.1。
14.4 报废:经营车辆的车用气瓶因其充装次数较多,在车辆报废的同时,气瓶随之报废;私家车辆的车用气瓶按照气瓶的使用寿命15年报废。
附件2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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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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