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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原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暂行办法(2020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印发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琼商运〔2018〕544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场监测内贸统计工作的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商务部智能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等6个数据报送系统、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工作补助。
第三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由省商务厅按职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突发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未列入当年预算的,经审核,追加监测资金。
第四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对承担统计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信息泵系统安装、维护给予适当补助,提升信息采集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信息泵设备进行更新。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统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含委托的培训)。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可参照执行。
(四)对承担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五)其他涉及市场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拨付执行标准
(一)根据商务部监测系统报表制度和《海南省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监测报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承担不同类别报表任务的信息员分别给予补助。
1、对承担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助。
2、对承担黄金周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日200元补助。
3、对承担信息泵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4、对承担周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5、对承担月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6、对承担季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季300元补助。
7、对承担年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助。
8、对承担省级一级响应事件任务的信息员补助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助。
对同一监测系统内承担两个及以上报表的信息员,只拨付一次补助,按照最高补助项拨付。
(二)对新增信息泵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信息泵初装补助,其中信息泵企业3万元、承接信息泵安装任务的单位2万元;信息泵企业的系统维护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信息泵报送设备使用满5年的企业,更新报送设备,按照每家企业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补助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现行培训标准据实补助。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达市场监测项目资金后,省商务厅通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文件。
(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商务部智能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等4个数据报送系统、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的事件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提供至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提供至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由省散装水泥办负责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拨付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实施。样本企业需提供公司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信息员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手机等有关信息,以便检查核实。
第七条样本企业及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一)样本企业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的样本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标准:
(1)选取诚信可靠、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同意配合开展市场监测工作的企业。优先选择行业或地域内的龙头企业、行业或地域内销售规模居前或具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发展新型业态企业。
(2)具备报表制度中监测品种的企业。
(3)经营达2年以上且经营稳定的企业。
2、选取程序
(1)采取市县(区)商务部门推荐、行业协会推荐、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推荐、企业自行申请等多种方式选取样本企业。
(2)根据样本企业选取标准,由省商务厅对申报的样本企业进行选定。
(3)对数据报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未达到选取标准的企业,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调整情况说明,报省商务厅进行调整、备案。
(二)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标准
(1)选取对待工作认真严谨、责任心强、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
(2)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且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工作人员。
(3)在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财务工作人员。
2、选取程序
样本企业选取1名专门负责报送工作的信息员,并将信息员的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属地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商务厅负责海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考核办法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省商务厅对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表彰奖励为名发放现金、商业预付卡等。
第十一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监测资金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档文件内容包括:申请资金预算有关文件、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材料、样本企业及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助厅消费处归档有关文件,并将材料报省商务厅归档。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归档文件内容包括:省商务厅发放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监测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说明
2018年11月,我厅印发了《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商运〔2018J54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因机构改革相关的业务部门职能发生了变化,该办法不能正常适应工作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在充分征求省财政厅、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我处整理形成《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稿),该《办法》(2020年修订稿)一共有十四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内容如下:
在《办法》第二条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新增“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样本企业的信息员报送工作补助”;第三条新增“对突发省级一级响应的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未列入当年预算的,经审核,追加监测资金”;第四条新增两个内容:“对承担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其他涉及市场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工作”;第五条第8款新增“对承担省级一级响应事件任务的信息员补助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助气。
因机构改革,原省商务厅商务信息中心不再承担市场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资金统计工作,该项工作已移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原《办法》中第六条第(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商务信息中心的内容(已删除);在《办法》第六条(二)、(三)内容明确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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