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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说法| 疫情防控期间,商家拒收人民币违法!(抗疫法律指南第四期)

  • 发布日期:2020-03-25 10:33
  • 来源:法规处

    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2日,海南省4万余家餐饮经营主体中,已有3万余家营业,复工率超过80%,消费人气逐步回升。但是,在做好复工复产同时,个别商家以避免接触现钞感染病毒为由拒收人民币现金,这种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现金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现金传递过程中人员接触,可优先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请各商家尊重消费者多元化支付方式选择,做好服务与沟通,避免出现拒收现金情形。

(3)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7月3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综上,商家以避免接触现钞感染病毒为由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是海南省商务厅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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