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现金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现金传递过程中人员接触,可优先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请各商家尊重消费者多元化支付方式选择,做好服务与沟通,避免出现拒收现金情形。
(3)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7月3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综上,商家以避免接触现钞感染病毒为由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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