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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有“援” | 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利用动产抵押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抗疫法律指南第十期)

  • 发布日期:2020-04-09 21:03
  • 来源:法规处

按语:海南省商务厅联合法律顾问单位打造“抗击疫情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指南”,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精准的法律指导,为帮助企业顺利全面复工复产、打赢经济社会发展战保驾护航。

    疫病袭来,未能击垮顽强拼搏、砥砺前行的中国人民,但不可避免地给大多数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造成了巨大冲击,其融资困境愈加明显,下面是律师关于企业利用动产质押融资缓解资金困境的建议。

一、疫情之下,海南省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律师解答:疫情发生后,海南省出台文件,主要在优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科学实施认证检验许可、主动服务防疫物资生产、助力中小企业多方融资、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抓紧抓实非公经济党建六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支持。具体而言,将扩大动产抵押登记物范围及种类,鼓励中小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进行抵押,助力资金短缺停产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发挥动产抵押融资平台作用,依托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什么是动产抵押,什么种类的动产可以依法设立抵押?

律师解答: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常见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国另有各自的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用具抵押、日本有农用动产抵押等。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外,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而不能以转移占有的质押方式来设立担保。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其单独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而,此类动产一般不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动产抵押融资该如何操作?

律师解答:动产抵押融资的操作大致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盘点清理企业或经营者自身的动产类资产;

(二)利用地方助农贷、支农贷等农业信贷政策对接金融机构洽谈动产抵押融资事项;

(三)根据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对接农业信贷担保等农业政策类担保公司洽谈动产抵押反担保业务;

(四)签订各类借款、委托担保、反担保文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解决中小农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融资难题的尝试方向?‍

律师解答:国家层面,除了设立各省市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加大对中小农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融资支持外,还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对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自建房等广大农业农村类资产的产权制度保护不完善、无法入市流通的问题进行突破,通过允许其入市交易,包括买卖、抵押、出资入股等方式来盘活这类资产。

2019年8月26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其中重大修改就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面,部分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正是国家层面解决中小农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融资难题的有益突破。我们相信,随着广大农村农业类资产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了其产权制度,则将真正释放其潜在价值,更大程度地解决中小农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题。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由海南省商务厅应对疫情援助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律师团队编纂整理,是律师团队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仅代表律师本人观点,不构成对企业的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如有疑问可联系律师咨询。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

潘琼文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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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借贷担保及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的诉讼及仲裁、家族财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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