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暂行)

索引号: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02-21 13:27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02-21 13:27 主题词: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本厅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对于难以确认的,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二)以本厅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厅长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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