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全省商务工作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理念。未经保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省商务厅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五、本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在“海南省商务厅文件稿纸”上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的,视为同意公开。
六、本厅各处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七、本厅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九、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以及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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