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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办法》(第194号政府令)和《海南省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领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情况,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包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力清理、全面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行政主体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 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运用载体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情况,主要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公开情况。
(七)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八)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十月份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等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自评情况)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走访、暗访、查看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省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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