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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5-6834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5-06-25 17:01 文 号:琼府办〔2025〕21 号 发布日期:2025-06-25 17:01 主题词:会展、展览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5〕2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省商务厅联系人:盘五山,联系电话:65239479;省财政厅联系人:孙谦,联系电话:68502069)




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财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省级会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会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责任分工】省级会展资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相关部门(含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下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统筹省级会展资金申报及会展品牌引进工作;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和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呈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审核省直相关部门资金拨付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年度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省级会展资金预算,会同省商务厅呈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指导省直相关部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引进重大会展项目,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真实、合规申报省级会展资金。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级会展资金优先支持长期定址在海南举办且影响力大、规格层次高、产业带动作用好的会展项目。市县政府是推进会展业发展的主体,负责做好属地服务保障和市县资金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范围】省级会展资金支持下列项目:


(一)展览总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展览(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订货会,不含成果展示等非经贸类展会,下同),或者展览总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且境外参展商占全部参展商20%及以上的国际展览。


(二)参会代表不少于300人的高端专业会议。


第六条【专项规定】涉及邀请外国嘉宾参会的会议,需提前3个月向举办地外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履行有关手续。


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直属部门等机构主办的展览或会议按有关规定报批,不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承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鼓励市场化办展办会。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支持标准】坚持以“总量控制、培育品牌、展览优先”和“服务支持为主、资金奖励为辅”为原则,对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项目,以事后奖励、分类管理方式予以支持。


(一)重点引进培育的展览,每年支持项目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五届,每届奖励金额按“展览面积÷10000×绩效评价分值×1.5万元/㎡”计算,每届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展览面积为单日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场地面积,不含展览场馆附属的办公、餐饮和仓储区域面积。船舶、飞机、大型机械等在室外举办的展览,按其实际使用泊位、展位面积的50%计算。


(二)重点引进培育的会议,每年支持项目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原则上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三届,每届奖励金额按“会场面积÷1000×绩效评价分值×1万元/㎡”计算,每届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会场面积为同一城市单日实际举办会议的主会场与分会场面积之和。参会代表人均使用会场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计算。


(三)除上述项目外,经省直相关部门推荐、省商务厅统筹把关,可将与海南重点产业契合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展览或会议列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并给予配套服务,但不予资金支持。此类项目,每年支持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四)每个展览或会议,省级会展资金支持不应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项目实际支出按照主办或承办单位与项目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等支付凭证计算。


第八条【“退坡”支持】每个展览或会议,第二届按奖励标准的95%执行,第三届按奖励标准的90%执行,第四届按奖励标准的85%执行,第五届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


连续三届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展览,原则上可在第七条第(一)项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奖励标准的50%、40%、30%再奖励三届。


连续三届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会议,原则上可在第七条第(二)项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奖励标准的50%、40%再奖励两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为举办展览或会议的第一主办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至举办完成期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申报方式】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单位向展览或会议题材对应的省直相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一)《海南省级会展项目申报表》;


(二)展览或会议筹备方案(包含项目名称、举办时间及地点、主办及承办单位、展览面积、会议人数、收支预算明细、重要嘉宾名单、参展商及采购商名录等内容);


(三)根据展览项目情况提出体现项目质量的个性化绩效评价指标(与专业化指标、功能化指标不重复。若项目无个性化指标,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第十一条【推荐程序】按照绩效评价评分标准(附件3、附件4),由省直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分达标项目(60分以上)推荐报送至省商务厅。题材类似的展览或会议优选推荐一个。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每年11月10日前,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省级会展品牌建设要求,对申报的展览或会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下达】每年11月3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下达省直相关部门实施。次年3月31日前,可补报一次重点会展项目,由省商务厅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要求】展览或会议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筹备举办;确需调整举办时间的,原则上提前或延后时间不超过30天。12月31日前未举办的展览或会议,当年度不再支持。


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展览或会议,除不可抗力之外,应在我省连续举办,不连续举办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资金审核材料】申报单位应在展览或会议举办后30个工作日内,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简称海易兑)提交下列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当年度资金支持。


(一)《海南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若为境外机构独立举办或参与主办的,提供境外机构注册文件副本,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场地租赁合同(含场地面积)》与发票复印件;


(五)展览还需提交《展览平面布置图》《参展商和采购商名录(含国别、展位号等)》;


(六)会议还需提交《参会代表名录(含工作单位、职务、国别等)》;


(七)用于绩效评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评价程序】省直相关部门应在展览或会议举办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和绩效评价,必须开展现场审计。


第三方机构收到完整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到依法合规、审查不漏项。申报单位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及绩效评价出具的报告不作为省级会展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程序】省直相关部门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资金拨付方案报送省商务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省直相关部门。省直相关部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资金拨付方案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省直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函;


(二)《海南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含绩效评价评分表)。


第十八条【不予支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会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未通过或者绩效评价不合格,不再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


(二)当年度已获我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主办或承办单位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消费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信息填报】展览或会议结束3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依法如实填报会展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信息,否则不予拨付省级会展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绩效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省商务厅向省政府报送上年度省级会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实行量化评分,总分100分。90-100分优秀,76-89分良好,60-75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累计两届获得合格等次,下届不再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


申报单位提出体现项目质量的个性化绩效评价指标,由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商务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配套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市县等为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项目提供“一揽子”服务,市县做好属地服务保障工作,联合打造“高效办成一个会展”示范案例。


第二十二条【惩戒规定】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省级会展资金的,省直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会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如实出具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如发现提交虚假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导致省级会展资金被骗取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会展项目监督管理,省商务厅委托省内主流媒体监督问效,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曝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实施细则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主办单位是指独立或联合发起、策划、运营展览或会议,拥有并对展览或会议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二)展览是指在一定空间和期限内举办,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的,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三)参展商是指与主办或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四)境外参展商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参展商,含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企业。


(五)专业观众是指展览展出期间,以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展的观众。


(六)标准展台是指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标准展台尺寸一般不小于9平方米。


(七)特装展台是指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展台。


第二十四条【新旧办法衔接】根据《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旅规〔2020〕11号)支持过的展览或会议,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后继续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其支持届数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旅规〔2020〕11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23〕159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会展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琼商展函〔2023〕48号)同时废止。期满前,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附件1:海南省级会展项目申报表

附件2:海南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3:展览绩效评价评分表

附件4:会议绩效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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