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4-1116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4-09-02 20:36 文 号:琼商建〔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09-02 20:36 主题词: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25号),落实好2024年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海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25号),在《2024年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琼商消〔2024〕13号)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燃油乘用车(包括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以及两个日期前注册登记的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应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我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5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8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9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20000元。对已按照原政策补贴标准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无需个人消费者任何操作,均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新标准执行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0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3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4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5000元。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乘用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新能源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燃油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和“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可任选一项,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另一项补贴时不予受理。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补贴申报


申报时间: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通过移动端进行申报,具体方式为:


登录云闪付APP进行申报。


方式一:登录云闪付APP—搜索“海南地区汽车补贴”小程序—进入“海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专区进行申请。


方式二:登录云闪付APP—点击“政府消费券”标识—进入“海南省政府消费券”专区—进入“海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进行申请。


申请人按申报平台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至少上传以下资料:


1.购车人身份证件原件照片;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对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3.所购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


4.所购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5.所转让车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对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该车本次转让前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及该车本次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3、4页等,须包含该车在2024年5月14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及本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


6.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接收补贴资金用);


7.申请人本人手机号码(确保可正常通信)。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将退回申请人修改。


(二)审核


省商务厅按照消费者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消费者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请根据修改提示及时进行修改和提交。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2月20日前以邮件方式提出复核申请,邮箱:hnswt10@hainan.gov.cn。省商务厅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补贴发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补贴至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结果通过海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追回补贴,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说明


(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手机号、收款账号等),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报平台”的信息提示,及时根据平台信息提示,进行个人资料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上传,建议查看路径为:进入“云闪付APP”--搜索框搜索“海南地区汽车补贴”--点击“我的补贴”进行查看。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开票、上牌、申报(修改)资料上传等逾期而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责任自负。


(三)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在因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届时将另发公告通知。


(六)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咨询,咨询电话:0898-65333702,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云闪付操作及平台上传资料问题可咨询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海南省商务厅

运维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7 琼ICP备180023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