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国际经发局、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陵水黎安试验区管理局、文昌航天城管理局:
为更好执行《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琼商展〔2025〕16号),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操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盘五山、陈才树、王海兵、刘建才,联系电话:65239479、65306231、65313673、65359978)
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
实施细则操作指引
为更好执行《海南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琼商展〔2025〕16号,下称《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申报单位资格
(一)实际发起、策划、运营并对展览或会议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主办单位。除第一主办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均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项目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
(四)外国机构在海南独立或合作举办展览,提供所在国登记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如为外国机构委托境内组织主办展览,须提供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副本。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展览总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且为有交易的经贸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订货会。不包括成果展示、无交易的非经贸类展会。
(二)展览总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且境外参展商占全部参展商20%及以上的国际展览(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参会代表不少于300人的高端专业会议。包括国内专业会议和国际性专业会议,会议主题聚焦特定行业领域,参会人员层次较高,影响力较大,体现高端性、专业性。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议题聚焦特定行业领域痛点、技术瓶颈或前沿趋势;二是演讲嘉宾为该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和行业企业(机构)相关负责人。高端性主要体现在众多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负责人、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际组织负责人、在华外国商协会负责人、全球学术排名前200大学的正副校长(正副院长)、全球学术排名前50大学的教授、长江学者、国医大师等行业顶尖人物参会。
(四)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展项目:一是长期定址在海南举办。二是聚焦海南特色和发展优势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4532”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在国际国内影响力大,参会代表及参展商、采购商规格层次高,对我省产业带动作用好(引进投资、促进贸易、拉动消费等)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三、支持项目数量
(一)每年财政资金支持展览总数最多10个,财政资金支持会议最多30个。确保项目质量,宁缺毋滥。
(二)除上述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外,可推荐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在邀请领导出席活动、协调场馆档期、展品及人员入境、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展会活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纠纷等方面予以服务支持(由推荐单位负责),但不予资金支持。
(三)未能列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申请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市县会展资金支持(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项目申报审核
(一)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单位登录“海易兑”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在“事项申报”页面,向展览或会议题材对应的省直部门申报。申报时,需网上填写《海南省级会展项目申报表》并下载此表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上传系统。外省企业(机构)注册时,其注册具体地址可选“省本级”及项目在海南经营地址或举办地。
(二)每年10月30日前,省直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网上初审和绩效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并评定分值,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绩效评价评分表从网上推送省商务厅审查。题材类似的项目优选推荐一个。
(三)每年1月1日-3月31日,可补报一次拟在当年第二、三、四季度举办的重点会展项目。
(四)展览或会议筹备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举办时间及地点、主办及承办单位、展览面积、会议人数、收支预算明细、重要嘉宾拟邀请名单、拟邀参展商及采购商名录、体现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等内容。
五、个性化绩效指标
(一)在现有绩效评价指标以外,确有必要且能体现展览质量的指标内容。
(二)个性化指标分值计算标准:个性化指标内容所涉事项投资金额×50%÷1.5万元,且最高不超过10分。
(三)个性化指标编制说明(主要是必要性和投资金额)。
(四)经推荐单位会议审议同意。
六、项目计划下达
每年11月5日前,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省直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统筹编制下一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将计划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或“海易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每年11月3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省政府批准的下一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从“海易兑”下达省直部门实施。次年3月底前补报的项目参照前述程序报批。
七、项目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筹备举办,不得擅自降低展览面积或参会代表人数,以及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内容。因场馆排期问题,可在本省内变更举办地点。确需调整举办时间的,原则上提前或延后时间不超过30天。
八、资金申报审核
(一)申报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次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登录“海易兑”网上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当年度资金支持,审查不予通过。提交材料时,需网上填写《海南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并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二)省直部门在项目举办前,须提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到展览或会议现场进行审计核查、取证和绩效评价,并在展览或会议举办前联系“海易兑”系统工作人员,为中标第三方机构开通“海易兑”系统权限。第三方机构未开展现场审计核查、取证或者由申报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不得作为资金拨付依据。第三方机构应尽快完成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从收到完整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至出具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最长不超过30日(含节假日)。省直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第三方机构依法合规审查,无迟审、漏审、误审及审查结论不准确现象。
(三)省直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审核,并将审计及绩效评价结果在“海易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将资金拨付意见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及绩效评价报告(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网上推送省商务厅审核。
(四)省商务厅收到省直部门资金拨付意见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发省财政厅核拨资金。
(五)省财政厅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省直部门,省直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含本单位会议审议时间)将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九、项目实际支出
按照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与项目服务(货物)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计算金额,以实际付款为准。具体开支内容包括项目举办前9个月至举办后7日内的宣传推广、场地及配套设备租赁、采购商及重要嘉宾邀请与接待、展务会务组织、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搭建的展台或舞台(讲台)、展馆或会场氛围营造、安保、配套活动的组织等开支费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之外的单位支付本项目的费用,以及主办或承办单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它费用,不计入项目实际支出总金额。
十、展览面积计算
按单日实际用于布设展台、展位的场地面积计算,不含办公、餐饮、仓储等区域以及展览中的会议论坛部分面积。其中,除必要的安全疏散通道之外,若整个展厅均设展台的,按整个展厅设计使用面积计算;若展厅仅部分区域设展台的,则按该区域内的展台面积之和乘以系数2.2计算。室外展览按实际使用泊位、展位面积的50%计算。
十一、会场面积计算
(一)按同一城市单日实际举办会议的主会场与分会场面积之和计算,不含会议论坛中的展览部分面积。若在不同城市分别设置主会场与分会场的,则按主会场所在城市的主会场与分会场面积之和计算。
(二)主会场与分会场的参会代表人均使用会场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予计算。
十二、奖励届数计算
根据《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旅规〔2020〕11号,下称《办法》)支持过的展览或会议,在《实施细则》实施之后继续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其支持届数合并计算。展览支持满五届,会议支持满三届后,若其连续三届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可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给予额外奖励。2025年8月31日之前举办的项目,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2025年9月1日之后举办的项目,绩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十三、奖励标准及比例
展览奖励金额按“展览面积÷10000×绩效评价分值×1.5万元/㎡”计算,每届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会议按“会场面积÷1000×绩效评价分值×1万元/㎡”计算,每届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时每个展览或会议奖励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总金额的50%。若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奖励金额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总金额50%的,按“就低原则”兑现奖励。如: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且绩效评价得80分的展览,其实际支出总金额1000万元,测算奖励金额为50000÷10000×80×1.5=600万元,则按500万元兑现奖励。
十四、“退坡”支持
2023年1月1日之后举办的展览或会议,自第二届起,每届按奖励标准的5%递减执行奖励。如第二届按奖励标准的95%执行,第五届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
十五、不予支持情形
(一)12月31日前未举办的项目,当年度不再支持。
(二)除不可抗力之外,未能一年一届、一年两届或两年一届成机制性连续在海南举办的,《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不再支持。
(三)未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筹备举办,擅自降低展览面积或参会代表人数规模,以及擅自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当年度不再支持。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的,《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不再支持。
(五)当年度已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主办或承办单位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纠纷、消费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七)项目申报至举办完成期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
十六、新旧办法衔接
由于2025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是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审核及批准实施的,为确保政策延续性,2025年8月31日之前举办的项目,严格按照《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会展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琼商展函〔2023〕48号)的规定进行审计、绩效评价及拨付资金;2025年9月1日之后举办的项目,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支持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审计审查、绩效评价及拨付资金。2026年及之后举办的项目,除向省政府报批环节之外,其余流程均在“海易兑”系统网上实施。
十七、专业观众审查
核心是围绕展会主题,筛选具备明确商业需求、采购决策权或行业影响力的人群。判断标准:一是身份或职业。如企业采购负责人、研发主管、技术总监、经销商、代理商、品牌方决策者、行业协会人员等。二是行业属性与展会主题关联性强。如“新能源车展”对应新能源车企、电池厂商、充电桩运营商、汽车经销商等。三是有明确采购需求、合作意向或技术交流需求等。
十八、展览会议时间
同一日内展览超过4个小时或会议超过3个小时的,按整日计算。布展、撤展、会前报道及离会时间不计入展览会议时间。
十九、企业高校排名
以项目申报时的企业、高校相应排名为准。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参照《财富》排行榜,中国500强企业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参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排名。大学全球学术排名参照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英文简称ARWU)。
二十、其它相关情况
项目盈利情况以项目结束30个工作日内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金额计算(需有收付款证明材料)。长江学者为教育部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授予“长江学者”称号,青年学者授予“青年长江学者”称号。
二十一、评价指标查证
展览绩效评价评分表 (to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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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 |
查证要求 |
1.展览面积。展览总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其中国际展览达2万平方米),得10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5分。 |
结合本指引第十条要求执行。 |
2.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达到200家,得1分;每增加20家加1分,最高得15分。(同一展台多家展商参展,按1家参展商计算) |
查看与主办或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展位确认表等材料。 |
3.采购商数量。采购商总数量达到300家,得1分;每增加50家加0.5分,最高得15分。 |
查主办方邀请信息、展会注册信息(含企业名称、职务、采购需求等)、行业协会推荐函、洽谈记录(经客商同意),及采购商确认的报价单、样品申请单、采购意向书、订单、合作协议等。 |
4.境内高端参展商数量。参展企业在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每参展1家,得1分;排名前11-30名的,每参展1家,得0.5分;排名前31-50名的,每参展1家,得0.2分,最高得10分。 |
有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组织等专业机构排名的,参考其排名;反之,可参考Deepseek或豆包等大模型搜索结果。 |
5.境外参展商数量。包括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境外企业中国代理商。每参展1家,得0.1分,最高得5分。 |
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授权文件、委托书等。 |
6.展览时间。展览时间(不含布展和撤展时间)达到3天,得1分;每增加1天,加1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并结合本指引第十八条要求及主承办方与展馆场地租赁合同等查证。 |
7.特装展台面积比例。特装展台面积占全部展台面积10%,得1分;占比每增加10%加0.5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结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
8.专业观众与参展商比例。专业观众达到参展商数量,得0.5分;每多1倍加1分,最高得4分。 |
专业观众的判定,结合本指引第十七条要求和本表采购商查询方式查证。 |
9.境外参展商比例。境外参展商占全部参展商的比例达到10%,得0.5分;每超过10%加0.5分,最高得2分。 |
境外参展商在本表采购商查询方式的基础上,查证其境外注册证书、代理协议、委托协议或企查查等平台查证。 |
10.境外专业观众比例。境外专业观众占全部专业观众的比例达到5%,得0.5分;每超过5%加0.5分,最高得2分。 |
境外专业观众查证其护照等身份信息。 |
11.盈利情况。项目盈利的,得2分。 |
查展览结束30个工作日内收支情况。 |
12.淡季办展。在5月-9月份举办的展览,得5分。 |
现场查证。 |
13.省外参展观展人数。海南省之外的参展商和专业观众占全部参展商和专业观众40%,得1分;每多10%加1分,最高得4分。 |
按注册登记信息区分。 |
14.媒体宣传。每在1家境外主流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0.5分;每在1家国家级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0.3分;每在1家省级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0.1分。最高得5分。 |
查播出单、刊发合同以及刊发(播发)的文字、图片或音视频材料。 |
15.绿色办展。有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碳中和证明书》,得0.5分;展台采用可再生、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环保材料搭建,且在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公开,得0.5分;在我省碳汇交易平台开展碳汇交易的,得1分,最高得2分。 |
现场查证或碳交易凭证。《碳中 和证明书》可联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查证,电话:65236080。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并公开,应在展会举办前申报办理。 |
16.知识产权保护。主办方现场设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且与参展方签订展期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得0.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17.会展+演艺赛事。同期举办与展览主题关联紧密的演艺或赛事活动,加1.5分。 |
现场查证。 |
18.会展+旅游消费。同期举办旅游消费推广活动,加1分。 |
现场查证。 |
19.会展+招商推介。同期举办专场招商推介活动,加1分。 |
现场查证。 |
20.个性化指标。由申报单位提出体现项目质量的个性化绩效评价指标,须经省直部门审核和省商务厅审定。最高加10分。 |
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本指引第五条要求执行。 |
21.知识产权纠纷。展期12345热线或省市会展主管部门收到参展展品或宣传物料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投诉,扣1.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22.消费纠纷。展期12345热线或省市会展主管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扣1.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23.弄虚作假行为。展期出现假冒伪劣或与展览主题不相关的展品,以及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或主流媒体报道。 |
展览绩效评价评分表 (to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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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 |
查证要求 |
1.展览面积。展览总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其中国际专业展览达到2万平方米),得10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15分。 |
结合本指引第十条要求执行。 |
2.参展商数量。参展商总数量达到200家,得1分;每增加20家加1分,最高得10分。(同一展台多家参展商参展的,按1家参展商计算) |
查看与主办或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展位确认表等材料。 |
3.境内高端参展商数量。参展企业在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每参展1家,得1分;排名前11-30名的,每参展1家,得0.5分;排名前31-50名的,每参展1家,得0.2分,最高得10分。 |
有国家级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排名的,参考其排名;反之,可参考Deepseek或豆包等大模型搜索结果。 |
4.境外参展商数量。含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境外企业中国代理商。每1家,得0.5分,最高得10分。 |
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代理授权文件、委托书等。 |
5.展览时间。展览时间(不含布展和撤展时间)达到3天,得1分;每增加1天,加1分,最高得8分。 |
现场查证,并结合本指引第十八条要求及主承办方与展馆场地租赁合同等查证。 |
6.特装展台面积比例。特装展台面积占全部展台面积10%,得0.5分;占比每增加10%加0.5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结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
7.参展观展人数。参展商和观众超过10000人,得1分;每多10000人加1分,最高得10分。 |
现场查证。 |
8.省外参展观展人数。海南省之外的参展商和观众占全部参展商和观众30%,得1分;每多10%加1分,最高得5分。 |
按注册登记信息区分。 |
9.媒体宣传。每在1家境外主流媒体或专业刊物开展宣传,得0.5分;每在1家国家级媒体或专业刊物开展宣传,得0.3分;每在1家省级媒体或专业刊物开展宣传,得0.1分。最高得5分。 |
查播出单、刊发合同以及刊发(播发)的文字、图片或音视频材料。 |
10.盈利情况。项目盈利的,得2分。 |
查展览结束30个工作日内收支情况。 |
11.淡季办展。5-9月份举办的展览,得7分。 |
现场查证。 |
12.知识产权保护。主办方现场设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且与参展方签订展期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得2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13.绿色办展。有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碳中和证明书》,得1分;展台采用可再生、可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环保材料搭建,得1分;在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公开,得1分;在我省碳汇交易平台开展碳汇交易的,得2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或碳交易凭证。《碳中和证明书》可联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查证,电话:65236080。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并公开,应在展会举办前申报办理。 |
14.会展+演艺赛事。同期举办与展览主题关联紧密的演艺或赛事,加3分。 |
现场查证。 |
15.会展+旅游消费。同期举办旅游消费推广活动,加2分。 |
现场查证。 |
16.会展+招商推介。同期举办专场招商推介活动,加1分。 |
现场查证。 |
17.个性化指标。由申报单位提出体现项目质量的个性化绩效评价指标,须经省直部门审核和省商务厅审定。最高加10分。 |
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本指引第五条要求执行。 |
18.知识产权纠纷。展期12345热线或省市会展主管部门收到参展展品或宣传物料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投诉,扣1.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19.消费纠纷。展期12345热线或省市会展主管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扣1.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 |
20.弄虚作假行为。展期出现假冒伪劣或与展览主题不相关展品,以及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或主流媒体报道。 |
会议绩效评价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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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 |
查证要求 |
1.会议规模。参会代表超过300人,得2分;每增加300人加2分,最高得15分。 |
现场查证。查会议注册信息。 |
2.吸引岛外人流。本省之外的参会代表达到全部参会代表的20%,得2分;比例每提升10%,加2分,最高得15分。 |
查会议注册信息(身份信息)。 |
3.吸引境外人流。境外参会代表(含港、澳、台地区)占全部参会代表的10%,得1分;比例每提升10%,加1分,最高得5分。 |
查会议注册信息(身份信息)。 |
4.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出席并演讲(含主持、讨论,下同)。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或相当级别人员。每1人得1分,最高得5分。 |
世界500强企业查《财富》中文版APP中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其负责人可辅助查相应企业官网信息。 |
5.中国500强企业负责人出席并演讲。每1人得1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负责人出席并演讲,每1人得0.5分,最高得8分。 |
中国500强企业榜单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 |
6.诺贝尔奖获得者参会并演讲,每1人得2分;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参会并演讲,每1人得1分,最高得8分。 |
诺贝尔奖获得者查诺贝尔奖委员会官网,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查其官网信息。 |
7.国际组织负责人参会并演讲。每1人得1分,最高得3分。 |
查其官网信息。 |
8.在华外国商协会负责人参会并演讲。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相当级别人员,每1人得1分,最高得3分。 |
查其官网信息。 |
9.全球学术排名前200大学的正副校长(正副院长)或全球学术排名前50大学的教授或长江学者或国医大师参会并演讲。每1人得1分,最高得6分。 |
大学排名查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医大师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或其所在单位官网,长江学者可查其所在单位官网。 |
10.境外演讲嘉宾比例。现场参会并进行演讲的境外嘉宾(含港、澳、台地区)达到1人,得1分;每多1人加1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 |
11.会议时间。会议时间(不含会前报道和离会时间)达到2天,得1分;每增加1天,加1分,最高得5分。 |
现场查证,并结合本指引第十八条要求及主承办方与会议场地租赁合同等查证。 |
12.盈利情况。项目盈利的,得2分。 |
查会议结束30个工作日内收支情况。 |
13.淡季办会。5-9月举办的,得5分。 |
现场查证。 |
14.媒体宣传。每在1家境外主流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1分;每在1家国家级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0.5分;每在1家省级媒体或专业刊物上开展宣传,得0.2分。最高得5分。 |
查播出单、刊发合同以及刊发(播发)的文字、图片或音视频材料。 |
15.绿色办会。有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碳中和证明书》,得0.5分;会议用品采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袋、包装膜等产品,或者会场采用可再生、可回收、可循环利用、能现场组装的环保材料搭建,且在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公开,得0.5分;在我省碳汇交易平台开展碳汇交易的,得1分,最高得2分。 |
现场查证或碳交易凭证。《碳中和证明书》可联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查证,电话:65236080。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并公开,应在会议举办前申报办理。 |
16.会展+演艺赛事。同期举办与会议主题关联紧密的演艺或赛事活动,得2分。 |
现场查证。 |
17会展+旅游消费。同期举办旅游消费推广活动,得2分。 |
现场查证。 |
18.会展+招商推介。同期举办专场招商推介活动,得2分。 |
现场查证。 |
19.溢出效应。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之一在海南省注册企业或机构并开展会展活动,得2分。 |
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20.弄虚作假行为。出现以高校留学生冒充境外企业(机构)人员参会的,扣1分;假冒官方机构、正规组织举办“山寨”论坛活动,扣1分;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扣1分;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扣1分;存在虚假宣传的,扣1分,最高扣5分。 |
现场查证或咨询相应单位机构收到的举报投诉查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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