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各部门
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琼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琼办发〔2017〕60号文件 全面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省直机关机构改革职责职能调整实际,省普治办组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职能对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修订。现将《海南省省直各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4日
海南省省直各部门普法责任清单
建立普法责任清单是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明确要求,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力举措和配套制度,对于推进全民守法普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是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普法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普法责任清单内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现就省直各部门共同承担和具体承担的普法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共同承担的普法工作责任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宣传宪法,组织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制定与省级相应的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任务清单,明确普法工作的任务目标、重点对象和工作要求,推进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的实施;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积极参与全国普法办和省普治办组织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普法活动。
(三)切实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普法。加强本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法治培训制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学法用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每季度开展集体学法不少于1次;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加强部门行业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推进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
(四)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普法。将普法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服务等法律实践中,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注重依托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法律法规颁布施行纪念日、行业宣传日(周、月)和我省法治宣传月等特殊时间节点,面向社会每年集中开展1次以上专题普法活动,持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等活动。
(五)做好本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普治办汇报本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抄送普法工作计划和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任务清单,年底前报告当年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暨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六)加强本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台账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本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积极参加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验收工作。
二、具体承担的普法工作责任
(一)省纪委监委:深入学习宣传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普法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查促教;不断完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二)省委办公厅:深入学习宣传保密、财经、文秘等与党委办事机构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党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部署,对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报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及其决议贯彻实施情况;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制定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其框架下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相关保密法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保密专题培训、法治讲座和保密法律知识考试,强化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教育;配合党委宣传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加强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推进省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省委组织部:深入学习宣传与党的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管理、公务员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注重法治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把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加强公务员在线学习网络建设,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法治知识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检查考核工作。
(四)省委宣传部:深入学习宣传与党委宣传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健全学法制度,把学法用法列入法治建设学习考核内容;推动媒体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新闻媒体办好普法栏目,运用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在文明创建测评体系中的权重,推动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会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
(五)省委统战部:深入学习宣传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和规范宗教活动制度,引导宗教界人士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组织开展与港澳、对台、海外侨胞工作职能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不断加强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同胞的法治宣传教育,切实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琼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指导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社会主义学院、省侨联、省台联、省黄埔军校同学会、海南欧美同学会等有关统战系统单位和人民团体做好对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省委政法委:深入学习宣传与党委政法工作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指导公、检、法、司部门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政法干警法治知识培训工作;会同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
(七)省直机关工委:深入学习宣传与直属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学习作为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机关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结合“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省普治办做好同级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八)省委党校:深入学习宣传与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工作,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有关培训班课,加强法治思维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九)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深入学习宣传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对《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其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活动;组织代表对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视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十)省政府办公厅:深入学习宣传信访、档案、文秘等与政府办事机构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落实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工作部署,对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报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及其决议贯彻实施情况;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制定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及其框架下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府的法治信访工作,探索建立信访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根据诉求向来信来访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配合党委宣传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
(十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学习宣传与发改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发展;结合发改部门职能特点,组织开展与发改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加强诚信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与发改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法治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十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开展自然资源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加大土地资源、海洋等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多规合一”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法治秩序,提高“多规合一”法治化管理水平;配合住建等有关部门把法治元素融入到旧城改造、城市景观建设、公园绿化升级等建设中;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等法治文化阵地。
(十三)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深入学习宣传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治素质;结合“全民阅读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切实加强旅游市场、文化演出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管理为重点的依法治理,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乡公共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和拓宽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的法治宣传功能;推动广电媒体落实公益普法社会责任,运用广电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会同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十四)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学习宣传与生态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9·16”国际臭氧层保护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环保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生态环保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加大生态环保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公益普法广告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法治意识。
(十五)省农业农村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农业和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农业执法和依法治理,维护农民和消费者权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稳定农业生产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十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工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无线电、节能、电力、信息化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充分利用全国无线电宣传月、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工信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强面向工信企业和中小企业,宣传普及信息产业、医药、低碳制造业等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指导有关企业开展依法治企活动,推进诚信经营、依法办企。
(十七)省商务厅:围绕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入学习宣传内贸流通、外经贸、会展经济、口岸管理等商务法律法规;围绕自贸区(港)建设加强商务干部法治培训,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商贸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向消费者宣传信用消费知识和法律法规。
(十八)省科学技术厅:深入学习宣传与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科技活动月为契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与科技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讲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十九)省财政厅:深入学习宣传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惠民惠企惠农等民生领域的财政政策;加强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财政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开展财政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学习宣传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月”等活动节点,组织开展与促进就业创业、劳动者权利义务等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依法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二十一)省教育厅:深入学习宣传与教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设置法治课程;适当增加中考法治知识比重,将法治素养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协调、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聘任工作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旅文、出版、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秩序;会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普法办等有关部门建设“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协调指导学校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建设;做好校园法治教育督导检查工作。
(二十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学习宣传与卫生健康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指导我省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在其公共场所因地制宜开展法治宣传;加大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安全监测与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预防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推进行业专项依法治理。
(二十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结合“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等宣传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论述精神,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加强针对退役军人党员群体的普法教育,引导退役军人自觉遵纪守法;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大力普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十四)省公安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公安干警等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公安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出入境、反恐怖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的推荐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社会帮教工作;会同教育、旅文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二十五)省司法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承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常态化。指导和推动全省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普法教育;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法治宣传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编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的推荐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
(二十六)省安全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国家安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省委国安办等部门抓好“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二十七)省民政厅:深入学习宣传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村(居)委会换届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会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法治创建活动,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二十八)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深入学习宣传与民族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民族区域普遍设置法治宣传栏(橱窗)等,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开展送法进黎村苗寨活动;引导民族区域群众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二十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学习宣传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送法进工地、进小区活动,切实加强面向建筑工人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建筑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督,配合人社等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指导、监督物业单位在小区内因地制宜设置电子显示屏、法治宣传栏(橱窗)等,推动全民普法;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把法治元素融入到旧城改造、城市景观建设、公园绿化等建设中;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等法治文化阵地。
(三十)省交通运输厅:深入学习宣传与交通运输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开展超限运输治理、非法营运等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依法治企、诚信经营;依法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单位在公路、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地制宜设置电子显示屏、法治宣传栏(橱窗)等,面向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公交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法治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推动法治宣传进公共交通场所。
(三十一)省审计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审计业务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被审计单位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着力提升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能力,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省外事办公室:深入学习宣传与外事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因公出国管理、领事保护、对外交往等工作的全过程;突出机关处室和外事服务窗口人员法治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三)省水务厅:深入学习宣传与水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水务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开展水资源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加大水资源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开展水利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维护水生态;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建立完善水利教育基地与法治文化阵地融合共享机制。
(三十四)省应急管理厅:深入学习宣传与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和“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行业依法治理,把法治教育融入行政许可、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全过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五)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学习宣传与国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属企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辖属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协调辖属企业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谁用工谁普法”制度,依法规范、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辖属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三十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市场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产品质量、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等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深入开展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民营企业诚信守法创建活动,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加强市场经营活动监管,积极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会同教育、旅文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三十七)省统计局:深入学习宣传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常规调查为契机,组织开展送法进门入户活动,不断加强被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开展统计专项治理活动,推进依法统计。
(三十八)省医疗保障局:深入学习宣传与医疗保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法治意识;依法开展医保领域专项治理活动,推进医保行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
(三十九)省林业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林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林业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送法进林企、林场活动;切实加强森林防火、乱砍滥伐、乱捕滥杀等重点领域和林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林业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林业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会同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公益普法广告活动,不断灌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
(四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利用全国安全用药月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组织开展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药品违法行为;把药品安全普法宣传融入到药品监管实践全过程,在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四十一)省知识产权局:深入学习宣传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知识产权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宣传贯彻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十二)省扶贫工作办公室:深入学习宣传与扶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指导贫困村开展扶贫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十三)洋浦工委:参照市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能,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四)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深入学习宣传与政府政务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谁服务谁普法”制度,切实加强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和规范服务大厅工作秩序,充分运用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十五)省地质局:深入学习宣传与地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5”世界环境日、科技宣传月等各种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地质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地质勘探、矿产资源、海洋保护等为重点,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优势,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集中办公区、机关大院设置法治宣传长廊、橱窗等,不断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国家机关学法氛围;指导、监督相关物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七)省供销合作联社:深入学习宣传与供销合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产品质量、合作营销等为重点,加强合作单位、特定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畅通产品营销渠道,完善和规范产品营销市场秩序,推进诚信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十八)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谁服务谁普法”制度,切实加强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和规范营业大厅工作秩序,利用营业大厅电子显示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十九)省政协机关:深入学习宣传与政协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民主监督,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指导各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本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工作。
(五十)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宣传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法官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以审判活动为平台,采取公开庭审、公开宣判、巡回法庭、法律网站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推动形成旁听庭审活动长效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
(五十一)省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宣传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做好典型案例的筛选、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检察官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组织开展法律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活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的推荐和管理工作;会同教育、旅文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对象的社会帮教工作。
(五十二)民主党派:深入学习宣传与各民主党派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统战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积极参与依法治省活动,推进法治海南建设。
(五十三)省工商联:制定并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做好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十四)省总工会:充分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工会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谁用工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制度,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十五)团省委:充分利用“五四”青年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共青团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矫治和帮助,搞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少年普法志愿者队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普法志愿者活动,指导青少年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
(五十六)省妇联:充分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11·25”国际反家暴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妇联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家庭学法守法、依法理家;加强妇女干部法治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妇女干部的法治素质;主动参与调解和疏导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十七)省侨联:深入学习宣传与侨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四下乡”服务、巡回宣讲等活动,以及以出访、接待海外侨胞为契机,不断加强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十八)省残联: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12·3”国际残疾人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残联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引导残疾人学法守法用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加强维权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
(五十九)海口海关:深入学习宣传与海关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国境卫生检疫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强制性要求;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简政放权、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等为重点,不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普法责任,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丰富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充分运用报关、进出境口岸大厅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交通运输单位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地制宜设置电子显示屏、法治宣传栏(橱窗)等,面向公众开展海关法治宣传教育。
(六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深入学习宣传与税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等各种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税务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企业和特定纳税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税收法治意识;健全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强化税源管控,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建立健全“谁服务谁普法”制度,不断加强其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和规范服务大厅工作秩序,充分运用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税收依法治理活动,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法治文化建设,推动税收法治文艺作品和法治公益广告的创作与展演展播;积极利用“两微一端”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税收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六十一)海南海事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海事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海事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与行业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送法进港口、进航运企业、上船等活动,以海事安全为重点,不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因地制宜设置电子显示屏、法治宣传栏(橱窗)等,面向公众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六十二)省邮政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邮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0·9”世界邮政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邮政管理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建立健全“谁服务谁普法”制度,切实加强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六十三)省通信管理局:深入学习宣传与通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7”世界电信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通信管理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推进通信行业依法治理。
(六十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履行普法责任,不断加强行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强化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六十五)省气象局:深入学习宣传与气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气象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与气象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强气象、自然等科普教育基地,并充分利用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展气象、自然等法治宣传教育。
(六十六)省烟草专卖局:深入学习宣传与烟草专卖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9”烟草专卖法颁布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与烟草部门职能工作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宣传“烟草专卖、利国利民”;建立健全“谁服务谁普法”制度,不断强化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等特定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假冒伪劣卷烟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烟草行业法治建设。
(六十七)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银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金融机构的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整合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不断提高金融法治宣传教育便捷性和实效性;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法治创建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打击力度,加强依法治理,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监督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和规范服务,充分运用营业场所电子显示屏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根据相应职责权限做好金融机构法治宣传教育的评估工作。
(六十八)海南银保监局:深入学习宣传与银保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银保行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银保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银保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加大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指导、监督银保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和规范服务,充分运用营业场所电子显示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银保行业金融机构法治宣传教育的检查考核工作。
(六十九)海南证监局:深入学习宣传与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企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企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组织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协调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企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和规范营业场所工作秩序,加大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打击力度,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企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的检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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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县、自治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洋浦经济开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海南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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