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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 发布日期:2025-08-28 09:19
  • 来源:海南日报

8月27日,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口海关获悉,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日前制定发布了《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适用范围为企业、单位开展以下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或享惠主体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税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项下货物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报关单栏目方面,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共42个:申报地海关、备案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件数、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证代码、随附单证编号、随附单据、关联报关单、关联备案、备案序号、成交方式、征免、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境内收货人、进口日期、运输方式、消费使用单位、备注、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境内目的地、入境口岸、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单价、币制、毛重、净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监管方式、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原产国(地区)。


《公告》细化了填报要求,申报地海关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境内收货人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填报需补缴税款的享惠主体名称及编码,其他货物按现行规定填报。


根据《公告》要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的货物,是指按规定缴纳或者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


转载来源:海南日报

转载时间:2025年8月28日

转载链接:https://res.hndaily.cn/file/news/20250827/cid_100_592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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