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场)
——《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专场实录
(2024年11月27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十个专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专场。海南省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禁塑”,四年来“禁塑”的效果如何?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订?消费者反映的塑料替代品价格偏贵且不好用的难题如何解决?如何开展电商平台“禁塑”?相信记者朋友们也都关注到了上述这些“禁塑”方面的热点话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邸伟杰先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处长张春宇先生,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莫正传先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宗昌先生,海南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一级调研员李学锋先生,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邸伟杰先生作主发布,为大家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修订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邸伟杰: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禁塑”工作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先导性项目之一。2020年12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四年来,我省“禁塑”工作在机制创新、产业发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表扬。
为解决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省“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2024年9月27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针对目前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主体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不够,市县层面属地责任不强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塑”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细化各职能部门在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5个环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应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三是加强港口码头联合执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经港口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联合执法职责,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禁塑”监管执法的堵点难点。四是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针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现象,规定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南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源头输入管控。
(二)鼓励使用替代品,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按照国家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鼓励经营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导公众逐步改变塑料制品消费习惯,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一是支持各类可降解塑料的研发和推广。国家有关规定明文要求政府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科学评估其环境安全性和可控性。为落实国家规定,加强技术交流,构建形成包容创新的替代品技术研究格局,积极研发推广环境友好型可降解材料,《决定》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将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名录。二是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三是拓宽税费减免范围。对替代品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减少缺漏,体现周延性,有利于相关行业企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发展。四是扩大信用监管领域。违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而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要求。五是规定举报可以不实名。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群众参与度。
(四)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二是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日常管理责任。新增对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落实管理义务,致使场所内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条款,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主体责任。三是提高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总体来说,本次法规修改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和拓展:
(一)构建了“职责明确、环节清晰”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本次修改针对塑料制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对象的行业分布,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运输、销售存储、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方面,充分结合我省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细化明确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真正构建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禁塑”工作总体架构,有利于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覆盖面和可操作性。本次修改新增了港口码头联合执法、电商平台常态化巡查等条款,扩大了信用惩戒范围,优化了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从监管执法工作具体实施的层面,确保监管执法无死角和全覆盖。
(三)进一步完善“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针对经营场所管理者增加的相关条款,明确提出了管理者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及违规责任,首次将经营场所管理者作为重要一环,纳入整个“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推动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有责”的“禁塑”工作社会氛围。
“禁塑”工作现在已经是我省的一项品牌工作,在全面“禁塑”的第五个年头,省生态环境厅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谋划部署,紧抓源头管控、社会面管控等重点环节,持续推进各重点行业场所“禁塑”,进一步提高替代品市场占有率。同时,我厅将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新法规各项条款妥善落地、有效实施。
谢谢!
廖宝祺:
谢谢邸伟杰先生详实的介绍。接下来,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有请第二排这位男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三沙卫视记者:
新《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提到:违规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零售摊贩”应该怎么理解?另外,目前社会上关于“禁塑”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请问该如何解决?谢谢。
邸伟杰: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两个问题提得都很好也很有针对性。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违规销售环节中所说的“零售摊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另一类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但不以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为主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例如,骑电动车或摩托车流动兜售违禁塑料制品的个人、摆摊销售多种日杂用品中包括违禁塑料制品的个人以及小型日杂百货店中混杂销售违禁塑料制品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法规中“零售摊贩”规定的范围。
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的问题:自“禁塑”工作开展以来,政府部门一直将替代品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促进替代品提质降价。在降价方面,一是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设备技改等方式,降低能耗和物料损耗,同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二是引进全生物降解原材料项目,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势,降低原料成本;三是发布《海南省关于加快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等专项配套优惠政策,“禁塑”以来,省内全生物降解材料企业因扩大投资、技改提质等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约7145万元;四是积极组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供需对接活动,鼓励农贸市场集中采购全生物降解塑料袋,推动厂家直销,减少中间环节。以购物袋为例,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的销售价格约为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袋价格的1.5倍,相较“禁塑”初期的3-4倍已大幅降低。
在提质方面,一是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生物降解材料,通过省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禁塑”相关技术研究,支持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合作建设产学研联合体,研究探索先进生物降解材料技术;二是加大省内外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质量抽检频次,重点关注产品的抗渗漏性、耐断裂性等,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就使用层面而言,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与传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最大的区别是其保质期相对较短,如生物降解塑料袋只有半年至一年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后,产品的物理性能会快速下降。部分经营者购买生物降解塑料袋只为应付检查,实际使用频次较低,无法在保质期内用完,超过保质期的生物降解塑料袋易断裂、破损,从而造成“生物降解塑料袋不好用”的误解。实际上,在保质期内、质量检测合格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是可以满足使用需求的。相信随着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不断创新攻关,价格合理、质量更好的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一定会让大家满意,谢谢!
直播海南记者:
我们知道,电商平台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源头之一。请问商务主管部门在电商平台“禁塑”方面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下一步有什么计划安排来落实好电商“禁塑”工作。谢谢。
海南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一级调研员李学锋:
谢谢记者朋友对电商行业“禁塑”的关注和提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网上购物。近年来,网上购物发展很快,实物商品的销售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18年18.4%提高到2023年27.6%。因此,电商平台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销售源头之一,在这个渠道上设置“闸门”、定下“规矩”和实施监管,将对“禁塑”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重要作用。当前,省商务厅积极采取源头管控、常态管控、社会监督、氛围营造等措施,加强电商平台“禁塑”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是在体制机制上,省商务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动海南省电商平台禁塑的若干措施》,从源头管控等6个方面提出了任务要求。
二是在源头管控上,实施电商平台履行“禁塑”承诺制度,与各大电商平台签订了《电子商务平台“禁塑”承诺书》;要求电商平台对商家新发布的塑料制品实施商品类目限制、收货地点限制的措施。
三是在常态管控上,实行周巡查周通报制度,每周对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美团、苏宁易购等6家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开展网上巡查。目前,累计巡查入驻商家5872家,发现问题商家1051家;累计阻止约8500个入驻商家向海南销售违禁塑料制品,对约3200个商家采取了“禁塑”措施,下架约3.7万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四是在社会监督和氛围营造上,省商务厅借助媒体力量和群众力量开展监督和宣传。今年10月,省商务厅牵头启动海南省“电商平台禁塑宣传季”活动,电商平台“禁塑”违规投诉小程序同步上线,在新海南、南海网“问政海南”等平台同步开通了“电商平台禁塑违规投诉通道”,市民参与监督积极踊跃,投诉量已经超过了5000人次。
下一步,我厅将联动省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加强对电商平台“禁塑”工作的监管力度。从加强对电商平台向海南地区销售塑料制品的网上巡查通报和约谈提醒工作力度、扩大电商平台“禁塑”违规投诉渠道、营造电商平台“禁塑”良好氛围、指导电商平台落实减塑计划等方面进行持续发力,不断探索和优化我省电商“禁塑”工作新举措。
借此机会,我们希望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朋友们与我们一道,积极参与到电商平台“禁塑”工作中来,自觉抵制通过电商平台采购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共同为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港口码头外防输入是我省“禁塑”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新《规定》中新增了一款内容,要求加强经港口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执法。请问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港口码头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控工作?谢谢。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处长张春宇:
感谢您的关心和提问。今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省海峡办、海口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禁塑”运输入岛联合执法,通过加强抽查力度、建立黑名单制、严厉处罚、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措并举,持续巩固“禁塑”工作成效。截止至今年10月,总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02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32人次,检查车辆4345辆,查获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车辆34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盒、餐具22000余箱,有效控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入岛关”。同时,在琼州海峡南北岸港口客运站开展“禁塑”宣传,印制发放宣传手册300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700余份。利用新海港LED电子屏幕24小时不间断滚动播放“禁塑”政策,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所有的客滚船都张贴了“禁塑”宣传海报,大力营造关注“禁塑”、支持“禁塑”的社会氛围。
“禁塑”是一项持续长久开展的行动,我厅将继续会同相关市县和部门做好港口24小时执法和“禁塑”宣传工作,通过强化行业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堵住违禁塑料制品入岛通道。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海口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省、市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港口码头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合理安排执法人员,保障港口联合监管执法工作长效运行。
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围绕港口码头“禁塑”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的线索汇总、现场检查、执法查处、信息反馈四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三是建立联络机制。联合交通、公安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24小时通畅的联络响应机制,保障违规运输案件及时有效查处。
四是划定现场检查区域。在海口新海港、秀英港区、铁路南港等重点区域合理划定现场检查区域,保障现场检查工作有序开展,避免影响港口码头通行效率。
五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调度。强化“禁塑”业务培训,定期调度港口“禁塑”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痛点堵点,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谢谢!
凤凰网记者:
请问我省公安部门在服务“禁塑”工作大局上有哪些工作举措及成效?谢谢。
海南省公安厅旅游与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莫正传:
感谢记者朋友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关注。2024年,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禁塑”工作的有关部署,立足公安机关职责,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禁塑”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是坚持以打开路,将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作为配合“禁塑”工作的切入点,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犯罪活动。在我省“禁塑”执法力度明显增强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继续牟取不法利益,开始转向制售假冒伪劣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省公安厅主动谋划,深挖犯罪链条,组织指挥海口、东方市公安局成功侦破涉塑领域重大刑事案件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捣毁省外生产窝点2个,会同“禁塑”办、市场监管部门清查涉案仓库24个,扣押假冒印刷模板101个、散装涉案产品及原料约5.6吨,已包装涉案产品7000余箱(包),有力地遏制了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是探索创新举措,加强对港口运输违禁塑料制品入岛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港口公安检查卡口的防控支点辐射作用,以整治客车、货车夹带偷运违禁涉塑制品行为为抓手,做强“打、防、拦、劝、宣”机制,织密港口“禁塑”网。主动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优化港口“禁塑”查控执法程序,建立衔接紧密、反应快速的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查控发现的违法行为迅速得到依法处置。今年以来,我省港口共查获违法运输入岛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1批次,有效拦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万余箱进入我省消费市场。
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两项职责任务,主要是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联合执法机制,以及配合加强港口运输环节执法工作。上述工作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且将持续推进。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指导督促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打击“禁塑”领域制假售假犯罪,依法惩处阻碍执行“禁塑”工作的职务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入岛源头管控工作,共同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谢谢!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贯彻落实新《规定》?谢谢。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宗昌: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首先我介绍下2020年12月1日《禁塑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监管执法情况。四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组织开展了“铁拳行动”“仓储环节禁塑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共查办“禁塑”类案件20048宗,罚没款2391.81万元,查扣违禁塑料制品8654.48万个。同时,我们建设了国内唯一的“降解材料质量安全评价与研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在全国率先编制发布了一系列全生物降解塑料地方标准,着力破解降解材料检测难题。
12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针对新《规定》,我们将从三方面加以贯彻落实。一是全面把握新要求。针对新《规定》调整的内容,组织全省系统执法人员全面深入学习,并邀请法律专家、行业专家解读法规条款,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新规定、新要求,提高执法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二是强化全链条执法。主动与生态、商务、交通等部门紧密协同,形成执法合力,对违禁塑料制品实施“全链条”监管执法,特别是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岛外输入运输和储存领域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努力守住违禁塑料制品“入岛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主观恶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格处罚、联合惩戒,绝不姑息;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轻微的“禁塑”违规行为,探索和推行简易执法程序,提高执法的及时性和效率。同时,推广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现场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为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推动社会共治。
目前,我们正在调整“禁塑”类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简化举报奖励发放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同时,我们将多渠道、多维度宣传新的“禁塑”规定和执法成效,提高公众对“禁塑”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公众自觉抵制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塑”的良好氛围。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王宗昌先生的回答。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吗?如果没有,本场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在发布会结束后,记者们如果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请与我们省新闻办的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希望记者朋友们持续关心关注我省“禁塑”工作的进展成效,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做好宣传报道,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再次感谢5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和解答,也谢谢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与。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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