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有关建议(2023)》《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琼商电〔2023〕8号)等文件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编制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建议清单》(建议支持的范围,具体见附件)。建议清单非强制性标准,各市县可按此清单审核验收,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出台执行清单。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申报主体、支出方向的禁止事项,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有重大警告警示信息、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等记录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三)已获得过财政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
(四)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支出方向
(五)不得用于土地购买、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不得用于办公设施(办公楼)、员工宿舍、道路硬化等土建支出,但不包括乡镇集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地面硬化、顶棚、排水等为改善交易环境所需的必要建设改造支出。
(六)不支持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村级商业网店,不支持街道的商贸中心、超市,县城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项目。
(七)不得用于信息化平台或软件信息系统建设,不得为设备购买单独的信息化软件。
(八)不得用于技术服务、广告费、流量费、知识产权、宣传(出版物)等支出。
(九)不得用于企业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十)不得用于企业人员工资、保险、房租补贴、津贴等支出。
(十一)不得用于企业办公设备、项目管理费、招待费、流动资金等支出。
(十二)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组织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等;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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