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第3条措施,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的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在我省落地实施,我省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mc_swt@hainan.gov.cn。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暂行)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2楼海南省商务厅自由贸易港改革发展处248室,邮编:570203。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暂行)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6日。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电话:0898-65238385,0898-65226095。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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