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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本厅及政务信息公开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工作由本厅组织,本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此期限前完成政务公开的情况汇总和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社会评议实行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等多种评议方法。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坚持省政府总体部署,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代表监督评议。由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社会监督员评议。由本厅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以连任。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
第九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本厅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海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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