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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确认清单

索引号:00817384-6/2022-2504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2-12-06 16:14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6:14 主题词:行政确认清单 文件状态:

行政确认清单

行政确认清单

7项)

序号

主项事项

名称

子项事项

名称

业务办理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机关

备注

1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台办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外商投资管理处)

2

加油站行业规划

确认

加油站行业规划

确认

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

1.《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第2号,根据2020年7月1日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废止)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商运〔2017〕532号)

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要求

(一)拟建加油站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通过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省商务厅出具的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中标地块的行业规划确认文件。

(三)拟建加油站用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应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行业规划确认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3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 ,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经减免的税、费。

2.《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外商投资管理处)

4

“海南老字号”

认定

“海南老字号”

认定

“海南老字号”认定

1.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

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

2.《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琼商通〔2017〕435号)

认定程序:省商务厅会同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成立“海南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海南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对拟认定为“海南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决定,认定为“海南老字号”。海南省内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品牌持有人可以继续保留“中华老字号”或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海南老字号”。

省商务厅会同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海南省商务厅(消费处)

5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1.《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

第七条 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

2.《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商展〔2018〕502号)

第三条 本省会展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创办企业所在地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核证明材料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出具《海南省会展行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

6

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

认定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5月19日印发)

第二条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备案等日常工作。

省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

7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认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认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认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条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2.《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1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资格条件的审核:(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和附件1第10条《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外商投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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