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省相关重点园区及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批复》(国函〔202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的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2〕6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暂停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8、9、10、21、25、28条相关内容,对于省内注册企业在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取消备案(企业只须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网站披露信息,无须备案审核);跨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继续执行商务部委托事权要求,保留备案。对取消备案事项,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现将《海南省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附件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
1.海南省推进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海南省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办理情况一览表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5月8日
附件1
海南省推进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精神,推进海南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批复(国函〔2021〕94号)等政策法规要求,对海南省内注册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分类管理,通过取消海南企业在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简称“省内特许”)备案,优化跨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简称“跨省特许”)备案,加强业务衔接,构建统分结合的创新监管模式,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省内特许经营备案。省政府或省商务厅发文通知并公告,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省内特许取消备案审核。要求特许人根据现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填报公众可查询信息,并允许其简化填报内容。
(二)优化跨省特许经营备案。修订跨省特许办事指南,并在海南政务服务网公示。明确跨省特许是商务部委托事权,应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要求,保留备案审核,办事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三)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申请省内备案的特许人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特许人工商登记、“两店一年”(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经营资源和省内加盟店等信息。
(四)督促特许经营合同报送。省商务厅每年发出特许经营合同报送通知,并在本厅网站进行公告。要求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省内特许、跨省特许企业,3月31日前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其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撤销、终止、续签情况;并按要求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
(五)开展特许经营督查执法。通过12345热线、社会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掌握全省特许经营情况,加强督查巡查。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开展特许经营,不按规定报送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披露信息等违规行为,将予约谈,或依法予以处罚、公告。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管机制。商请商务部给予政策和信息技术支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商务部门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合力。
(二)抓好工作落实。做好平台系统调整对接,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简化省内特许填报信息,优化跨省特许企业备案,督促企业报送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加强督查执法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商业特许经营政策法规,适时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定期通报试点改革进展情况,公开典型案例。
附件2
海南省商业特许经营监管业务一览表
序号 |
业务事项 |
应当符合条件 |
申报信息或材料 |
法定办理时限 |
优化办理时限 |
办事流程变化 |
1 |
省内特许 报送信息 |
1.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申报信息: 1. 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首次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3. “两店一年”证明; 4. 特许人法定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5.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
10 |
取消 审核 |
企业报送—确认。(原流程还需要审核) |
2 |
跨省特许 备案 |
1.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商标权、专利权注册证书; 3.“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4.特许经营合同; 5.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6.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7.开展特许经营产品的批准文件; 8特许人承诺书; 9市场计划书。 |
10 |
3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 |
3 |
报送特许 经营合同 变化情况 |
开展省内特许和跨省特许的所有企业 |
报送上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 |
每年3月31日前 |
企业报送-系统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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