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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0-4196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商务厅 成文日期:2020-01-02 18:59 文 号:琼商办〔2019〕215号 发布日期:2020-01-02 18:59 主题词: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琼商办〔2019〕215号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试行)》(通知〔2019〕21号),我厅起草了《省商务厅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商务厅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制度(试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商务厅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推进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提供商务领域舆论支持,根据《海南省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试行)》(通知〔2019〕2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厅门户网站、我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厅内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及政策解读、重大事项等,表达我厅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真实性,提升公信力。

(二)时效性。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及重大事项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分级归口负责制。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按照分级发布,归口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统筹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 办公室是我厅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我厅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安排记者采访,开展我厅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它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是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发布稿的内容撰写,并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条 设新闻发言人1-3名。新闻发言人、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经厅务会研究后任免,同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报备,任职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厅主要领导授权发布新闻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履行以下职责:接受记者采访,会同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履行以下职责:新闻发言人缺位情况下,经厅主要领导同意,接受记者采访;搜集了解、研究分析媒体及公众关于本部门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计划。

第三章  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的主要内容有:

(一)例行发布。商务领域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特别是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情况的,应当落实例行新闻发布制度。

(二)政策解读。各相关业务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在出台重大政策、工作规划、改革方案、重要决定、重要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时,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在厅网站及我厅政务新媒体发布权威信息。

(三)回应关切。有针对性的根据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介绍相关情况,进行正面回应,有效影响和引导舆论。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预警信息。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处置的业务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立即报告分管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向厅主要领导报告,根据事件信息影响程度,向省委省政府及商务部报告并对外发布。

(五)厅内重大事项及信息。除根据保密工作要求、尚在研究阶段的重大政策事项、内部管理事务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涉及我厅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任务;全省商务发展有关规划、发展意见和促进全省商务发展的各类政策;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厅领导分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情况;重要民生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机关作风建设各项措施和办法;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布。

(六)其他信息。上级党政机关授权或要求发布的信息及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鼓励运用厅网站和厅政务新媒体,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布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新闻发布应当快速、主动、准确。

(一)重要政策法规发布及解读,应当在制度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根据舆情及媒体采访诉求在3日内发布。

(三)重大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查实情况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厅领导,查实情况后第一时间报告厅主要领导并通报新闻发言人和办公室,根据规定报告省委、省政府,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滚动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应设立临时新闻中心。

第十条 涉及民生、与民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由办公室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办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应纳入省里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是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推进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

(一)需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由相关责任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提出发布方案,分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批后以我厅名义分别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在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举行,由省委宣传部或省新闻办公室领导主持,省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需要以省新闻办公室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由相关责任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提出发布方案,分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批后以我厅名义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在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举行,由省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主持,省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以我厅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会,由相关责任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提出发布方案,分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前报省新闻办公室备案,我厅自行组织实施,举行地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需邀请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办公室应当将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及其工作团队的组织和变动情况及时报省新闻办公室。由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于每年1月底前起草上年度本部门新闻发布工作总结及本年度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向省新闻办公室报送。

第十四条 落实“4.2.1”发布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厅领导发布的不少于2次,厅主要领导至少发布1次。

第十五条 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办公室要加强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以及有关新闻媒体(“3+N”)的沟通联系,发挥“3+N”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联席会议作用。省新闻办公室获知媒体和公众可能关注重要信息,求证核实时,各相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迅速配合,不得隐瞒、推诿。

第十六条 完善发布内容协调准备机制。新闻发言人要牵头逐步建立答问参考数据库,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为具体责任人,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按照省新闻办公室要求提供发布准备材料,形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背景材料、新闻通稿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分管厅领导决定是否报请厅主要领导审签),办公室统一对外提供;发布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负主责,协商审定。

第十八条 在新闻发布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应当发布而不发布,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厅里为发布技术平台建设、业务培训、办公通讯设备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有关课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提高厅领导和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工作的容错机制,鼓励新闻发言人依规按程序主动发布信息。正确界定小失误、小错误和重大错误,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应当免予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厅主要领导批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及重大事项发布联络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重大经济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应主动关注新闻舆情动态,关注有关新闻媒介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消息时,是否存在歪曲事实、过度甚至错误解读政府信息,未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并及时报办公室汇总情况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在收到媒体约稿后应在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核并标注通讯员后报由办公室统一向媒体提供。办公室应要求对方撰稿完毕要发回我厅再次核稿,确认标注相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通讯员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内容参照《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琼商办〔2017〕33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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