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划计划

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16-05852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16-08-17 12:08 文 号: 发布日期:2016-08-17 12:08 主题词: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2016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现就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银行盖章)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同时承诺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公司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附表请提供标准的Excel电子表格文档。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公章确认后的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银行公章确认后的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公章确认后的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重点行业”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申注意事项

    (一)请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做好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联系人: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梁泽,电话:65343437,省财政厅企业处罗清明,电话68533706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2016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分别报送到省商务厅(一式二份)省财政厅(一式一份),同时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逾期不予受理。因企业原因造成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能及时上传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责任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有关的文件资料可到网上查阅和下载(网址:http://jdc.hainan.mofcom.gov.cn/)或者电话咨询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联系人:梁泽,联系电话:65343437,传真:65303190,邮箱:wmc_hn@163.com)。

    申报材料要严格按要求使用标准格式,并按顺序装订,电子数据一定要使用下载的Excel电子表格并刻录成光盘写上企业名称新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请从商务部或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件:1.2016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6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8日

 

 

附表1 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附表2 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海南省商务厅

运维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技术支持:开普云

联系电话:0898-65201132

公共工程举报电话:0898-65238393 举报信箱:61033579@qq.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4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7 琼ICP备180023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