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琼商运〔2017〕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现将《海南省促消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或省财政厅企业处。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3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盘五山,电话:65395457;省财政厅企业处唐晓云,电话:6853026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促消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省政府鼓励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规范促消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促进我省内贸流通领域消费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消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搭建公共性促消费活动平台,引导我省商贸流通企业面向国内消费市场开展促消费活动,以促进我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经常性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具体使用安排,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的下列促消费活动:
(一)为促进我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而组织开展的系列促消费宣传推广活动。主要对促消费活动期间的户外广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媒体宣传推广费,以及系列促消费现场活动的策划布置、场地租赁、劳务费、后勤保障等费用予以支持。
(二)在我省举办的海南产品、免税商品采购、展销和推介等促消费活动。主要对采购、展销、推介活动的会务组织、媒体宣传、场地租赁、公共布展、采购商食宿等费用予以支持。
(三)为宣传推广本省产品、品牌,扩大我省实物型商品网络销售,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公共性宣传推广活动。主要对省商务厅依托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运营的本省产品销售专区、特色馆等,根据活动定位的目标市场投放所产生的营销推广和营运等费用予以支持。
(四)组织本省企业到省外参加以订购、展销、推介会为主的促消费活动。主要对订购、展销、推介会等促消费活动的场地租赁、展位费等费用予以支持。
(五)为增加品质商品供给而组织开展的“老字号”等产品评选、宣传推广等活动。主要对我省“老字号”等产品评选、宣传推广活动的策划布置、场地租赁、劳务费、宣传推广费和后勤保障等费用予以支持。
(六)商务部、省政府有要求的其它促消费活动。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促消费活动费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予以支持。
(二)组织到省外参加以订购、展销、推介会为主的促消费活动展位费、场地租赁费,按展会承办方公布的展位费、场地租赁费标准支付。
(三)商务部、省政府有要求的其它促消费活动的支持方式和标准,由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会商确定。
第八条项目资金下达后,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活动项目费用,由省商务厅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中标企业。
第十条省商务厅组织到省外参加订购、展销、推介会的展位费、场地租赁费,由省商务厅根据参展合同直接拨付给展会承办方。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要做好年度促消费活动与项目资金预算的有机衔接,当年11月份以后开展的促消费活动费用,可以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中安排支付。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为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私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