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2-18906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海南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17-10-11 00:00 文 号:琼商通〔2017〕435号 发布日期:2017-11-28 00:00 主题词:老字号、认定、保护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对发展海南老字号工作的批示精神,促进和保护海南老字号企业发展,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旅游委、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质监局、海南省工商局、海南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

附件:《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南老字号,提升海南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老字号M(Haina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海南省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品牌。


第三条海南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保护发展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的中华老字号、海南老字号。


笫四条省商务厅负责海南老字号管理工作,制定海南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动海南老字号发展。省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规划、住房与建设和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南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海南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海南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宣传推广海南老字号文化,挖掘整理海南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经营方式,促进海南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拓展,为海南老字号发展提供服务。海南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老字号相关认定评选活动需经过海南省商务厅的批准或授权。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海南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笫七条申报海南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


(二)商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二十年;


(三)具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近三年未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记录的;


(八)近五年未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八条省商务厅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海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海南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安排:省商务厅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海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报表,报所在地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初步审核: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档案资料,报送省商务厅。


(四)调查甄别: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别,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签定档案内容真实性,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成立“海南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海南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六)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作为“海南老字号”拟认定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七)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海南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决定,认定为“海南老字号气海南省内已经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品牌持有人可以继续保留“中华老字号”或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海南老字号”


(八)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由省商务厅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九)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省商务厅负责管理,并按档案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十)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海南老字号”,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经认定的“海南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吿宣传中规范使用“海南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海南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海南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海南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海南老字号”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省商务厅检举,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掉其“海南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布:


(一)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海南老字号”信誉的。


(二)变相买卖“海南老字号”标识的。


(三)转让“海南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四条各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由省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按规定组织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省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当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得省商务厅意见。涉及建设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市政工程,确需对老字号实施拆迁的,要尽可能安排回迁;无法回迁的,应按照有利于老字号经营和保持店铺原有风貌的原则就近安置。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海南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


第十五条省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海南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编撰海南老字号历史丛书和专著,鼓励设立海南老字号展示场所。


第十六条鼓励海南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鼓励获得海南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者登记。对其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省、市县根据财政条件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凡是“海南老字号”可优先进入特色商业街、A级旅游景区、酒店、旅游古城、年统古村落经营,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聚集发展,老字号企业应当根据特色商业街、A级旅游景区、旅游古城、传统古村落特点对经营方式和装修风格做相应调整,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海南老字号”品牌,展示“海南老字号枝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省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优先推广宣传’海南老字号’,组织、引导海南老字号积极参展,支持海南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省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海南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海南老字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鼓励海南老字号企业通过枝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技改申报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优先扶持。鼓励海南老字号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


第二十一条支持海南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对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纳入本省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获得海南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建立健全海南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制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海南老字号信誉。


第二十三条省商务厅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海南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海南老字号的良好氛围。省和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对宣传推广海南老字号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鼓励海南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海南老字号,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海南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費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海南老字号”认定有效期限为长期。“海南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备案。对连续二年未提交《审计报告》的单位,由省商务厅取消其“海南老字号”称号,收回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海南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解散;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二十九条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海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省商务厅可暂停或取消其“海南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笫三十条参与“海南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戸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海南老字号”认定工作费用由海南省促消费引导项目资金统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笫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本通知发布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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