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4-6/2022-2460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11-29 00:00 文 号:琼商运〔2017〕532号 发布日期:2017-12-07 00:00 主题词:加油站、行政审批、规范 文件状态: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商运〔2017〕532号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加油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我厅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油站(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以进一步规范该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加油站土地材料审查要求
 (一)申报建设加油站土地的位置应与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相符。
 (二)申请建设加油站的土地应当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四至清楚,且土地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土地用途应为商服用地或批发零售用地。
 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但未明确为商服用地的,以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同)函询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为依据,界定该土地是否符合建站土地性质要求。
 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但拟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具体位置不明确的,以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函询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为界定依据。
 若拟建加油站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且土地用途明确为商服用地的,土地所有人(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直接申请建设加油站,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联营合作或者转让、出租给其他企业建设加油站。若拟建加油站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但土地用途不明确为商服用地以及拟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具体位置不明确的,按上述要求申报。
 二、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要求
 (一)拟建加油站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通过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省商务厅出具的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中标地块的行业规划确认文件。
 (三)拟建加油站用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应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1)。
 (四)加油站在原址进行改(扩)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行业规划确认文件。
 (五)行业规划确认文件须标明有效期(2年),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截止前2个月内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商务厅审核。原则上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2年。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自动失效。
 (六)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失效后,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应的加油站(船)规划布点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向具备条件的企业开放申请。
 三、加油站现场核查要求
 (一)企业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船)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拟建地块(或加油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加油站现场核查表》或《加油船现场核查表》。
 (二)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审核加油站建设单位的成品油经营资格领证申请时,应对该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加油站现场核查表》或《加油船现场核查表》。
 四、加油船申请要求
 申请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加油站(船)行业发展规划。
 (二)加油船的选址及船舶应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 660-2006)的要求。
 (三)自有、租赁或控股拥有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的供油船。
 (四)取得海事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准入证明文件。
 五、加油站改(扩)建备案要求
 加油站在原址改(扩)建的,应按要求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经消防、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验收,并将相关验收材料连同《加油站改(扩)建备案申请表》报省商务厅备案。
 六、加油站规划布点调整要求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重点项目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调整加油站规划布点位置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建地块提出审查意见,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商务厅提出规划调整申请。
 (二)迁建加油站的,应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补一”的原则迁往其它新规划布点重新建设。若属地人民政府确需安排在非规划布点位置建设的,按第(一)项要求提出规划调整申请。
 七、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要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控股主体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依据实际要求申请企业名称、加油站经营地址(不涉及加油站迁移,下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变更登记。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控股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再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办理要求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2个月以上的,应到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暂时歇业手续,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歇业期结束后,凭省商务厅盖章同意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到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其它要求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6个月内,将加油站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和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检定证书》提交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逾期未提交的,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文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领程序、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2、3。
 (三)本通知所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主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文件。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后,编制的验收报告。该报告一般连同《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印发时已建设,但尚未竣工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继续适用原来的相关规定验收、发证。《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商务建〔2007〕287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土地证明材料的补充通知》(琼商务建〔2007〕408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加油站规范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琼商务建〔2008〕108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保障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通知》(琼商务建〔2008〕260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促进加油站城乡网点统筹发展的补充通知》(琼商务建〔2008〕5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加油站(船)行业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和材料.doc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程序和材料.doc      

        3、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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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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