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00817384-6/2018-9420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2018-10-30 17:44 文 号:琼商建〔2018〕497号 发布日期:2018-11-13 10:21 主题词: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管理办法 文件状态:

海南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琼商建〔2018〕497号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二手车行业协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8〕49号)要求,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本省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保障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标定义】 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政策下,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收购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临时指标。

    第三条 【部门职责】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指标年度额度的确定、调整和使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分配周转指标,监督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按规定发放或使用周转指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转移登记办理和使用周转指标未经批准随意上路行驶的管理。

    交通运输、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周转指标使用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并做好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调配

    第四条 【配置要求】商务部门不定期向调控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备案信息确定周转指标额度。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在1年有效期内重复使用。

    第五条 【配发原则】周转指标以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配发额度以符合配发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拥有的静态存放车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配发条件】承接周转指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市场外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存放场所,有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进出存放场所信息录入系统,有实时监控能力,能及时推送交易信息。所有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是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

    第七条 【配发流程】周转指标首次配发由符合配发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市场外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商务部门提出额度申请,市县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调控管理机构当年的配置额度确定,并在相关二手车交易市场公示7天无异议后,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异议由商务部门联合行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度的周转指标配发,还需要根据二手车经销企业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信用情况调剂确定。

    第八条 【分配要求】周转指标实行无偿分配,商务部门或委托指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放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周转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制度,并落实机构和专人配合对周转指标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变更】二手车经销企业变更名称或整体合并,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经申请可以变更至新企业名下。二手车经销企业因注销或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其名下的周转指标收回。

第三章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周转指标,不得买卖、租赁、转让周转指标,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牟利。

    第十一条 【使用流程】二手车经销企业与原车主签订购车协议完成小客车收购,并将车辆信息等上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委托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商务部门或委托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确认后,将车辆信息推送调控管理机构,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并纳入系统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配发的周转指标给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存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小客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客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不得上路行驶。

    对实行委托指定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周转指标管理的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确需上路行驶时,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因车辆维修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交易市场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48小时。因消费者试乘试驾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 【管理要求】实施周转指标管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待交易小客车出入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市场内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定期检查二手车经销企业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出入经营场所情况。

    第十四条 【市场职责】受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分配发放本市场及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并服从管理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周转指标,包括受理确认、推送二手车经销企业上报的收购车辆信息和配合办理周转指标的回收;负责组织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静态停放和出入经营场所的管理以及车辆交易信息统计等;负责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发放、使用和待交易二手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情况上报调控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要求】调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市场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核减其周转指标额度的50%:

    (一)受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发放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的;

    (二)受委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分配周转指标的;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按规定落实静态存放制度的。

    对违反第一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还要责令退还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责任】二手车经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的周转指标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交易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申领、使用周转指标,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

    (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规擅自上路,经调控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术语解释】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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