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琼商办〔2021〕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海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7月28日第1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评估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商务领域的重要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民生产生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商务领域政策措施;
(三)以我厅名义对外印发的重要决定、制度、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厅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立法、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厅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等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四条【责任分工】厅机关各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全过程记录、材料于决策发布后10日内整理完毕送厅办公室归档。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发布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作出后采取督促催办等措施。
厅机关纪委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的程序履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每年2月底前,厅各处室研究论证并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厅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处室、完成时间等,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厅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由责任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或决策事项建议,按程序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厅办公室及时调整、公布。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 决策草案拟定
第七条【决策启动】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按时间节点及时启动。
第八条【草案拟定】承办处室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对拟决策事项进行全面综合论证,组织拟定决策草案和说明材料。
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
第九条【起草说明材料】起草说明材料一般包括起草背景和过程、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决策草案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征求意见和公众参与】决策草案提出后,应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有关单位的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公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方式】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座谈会、听证会;
(三)委托公众媒体、调查研究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
(四)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进行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听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处室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听证程序】承办处室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处室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承办处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承办处室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意见处理】承办处室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第十七条【专家选择】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论证一般按照确定论证内容、确定论证专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的程序进行。书面论证意见应由专家、专业机构署名、盖章,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内容】专家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研究;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承办处室依据决策事项实际,具体确定需要专家论证的内容。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应当在厅领导集体审议前组织决策草案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估内容】承办处室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评估程序】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对决策事项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决策事项风险的影响和风险等级;
(六)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运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厅领导集体审议会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时,承办处室应当在厅领导集体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调整决策草案。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在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前,承办处室应当提前7日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查材料】承办处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表等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认为承办处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处室应当在政策法规处确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二十八条【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
(二)决策草案是否符合我厅法定职权;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查意见】政策法规处会同厅法律顾问及时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过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审议材料】承办处室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材料;
(二)各方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包含专家论证意见;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包含风险评估报告;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包含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专题会议纪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交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报送材料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决策作出】厅主要负责人根据厅领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需报请省政府审议决定的,由承办处室按程序上报省政府;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应当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载明。
第三十四条【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厅党组请示报告。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当通过本厅网站和省内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和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六条【记录归档】承办处室应当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按厅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八章 决策执行、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决策执行】承办处室牵头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按要求向厅务会议、厅党组、省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止执行】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报告。情况紧急的,不立即停止执行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产生稳定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厅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九条【决策后评估】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信息追踪和搜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报请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上级机关、厅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应排除在外。
第四十条【后评估内容】决策后评估一般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厅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四十一条【后评估方法和程序】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决策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资料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五)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承办处室据此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等建议,专题会议研究、厅领导集体会议审议后作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本厅工作部署,采取督促催办等措施。厅机关纪委应当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的程序履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一般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有关人员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三)决策承办处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条款】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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