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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1-29 15:55
  • 来源:电商处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号)和《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验收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23〕721号)要求,各省应及时对建成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进行验收。为做好分型县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参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海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定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型标准》,详见附件1),对照《定型标准》,到2025年,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等24个县(市、区,下同),100%的县要达到“基本型”(含)以上县,50%以上的县要达到“增强型”(含)以上县,20%以上的县要达到“提升型”县。20%的县进入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名单。


二、工作任务


各县依据《定型标准》,对本地县域商业现状进行摸底,提出2025年前分型县(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目标,并制定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商务厅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的原则,围绕各县县域商业组织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任务落实情况、工作效果等内容,每年开展一次复核。


三、组织验收


我省采取县级自评、省级复核的方式组织验收,2025年前完成所有24个县的复核。


(一)县级自评。各县通过建设,参照本地“分型县”目标,按照自评报告的模板(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1日前开展自评并向省商务厅提交自评报告。以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自评报告。


(二)省级复核。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复核,2024年3月31日前对2023年度建设情况进行复核,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省级复核。对自评未达“基本型”的县只进行资料审核。对达到“基本型”及以上的县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核实—总结评价”的步骤,对各县县域商业自评情况作出省级认定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在安全生产、新闻舆情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在纪检、审计、巡视等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县,不予通过验收。


每年11月初,省商务厅在通过验收的“提升型”县中,向商务部推荐县域商业“领跑县”,对进入商务部发布的年度“领跑县”名单的县,省商务厅将通报表扬。


附件:1.海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型县定型标准(试行)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提纲+附件)


2023年11月28日


海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周海兰,联系电话:6530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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