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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1-02 17:49
  • 来源:电商处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10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现就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要求和依据


(一)评价周期


省商务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等24个市县区。


(三)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322号)


2.《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琼商电〔2023〕8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商电函〔2023〕9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三轮申报通知,省商务厅建立储备库、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等文件。


3.市县区工作方案、资金资产和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决策文件、有关标准和规范等,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资料。


4.政府部门统计数据、商务部县域商业资金管理系统应用、县域商业第三方大数据等。


5.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一)自评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准备自评材料,组织绩效评价自评打分,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商务厅评价


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机构赴各地开展绩效评价,主要程序:


1.召开首次会并进行书面评价。评价小组介绍评价工作目的、依据、内容、流程、纪律等。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项目工作情况。会后评价小组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各市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并打分。


2.现场评价。完成评分表的指标评价;提出评分表中待确定事宜、问题与建议;形成初步报告。


3.召开评价工作末次会(反馈会)。反馈绩效评价情况;确认评分表中待确定事宜、反馈问题清单、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分分为四档:90(含)分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优、良、中等的为合格;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差(不合格):


(一)在审计、稽查及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挪用、套取、骗补)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二)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三)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安排支持;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


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乡村振兴考核、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评价等级为优的,视情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向商务部推荐为全国县域商业“领跑县”和典型案例。对评价等级为差的,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后续资金暂不支持,并相应扣减乡村振兴考核对应得分。对工作进度慢、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视情收回已下达的相关补贴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委省政府。


四、时间安排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向省商务厅报送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打分表。商务厅会同第三方机构,赴各市县开展综合评价和复核工作。每年3月底前,向各市县商务主管反馈绩效评价最终结果,并抄送同级政府部门,形成省级自评报告报送商务部。


附件:附件1: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市县)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11月2日


(联系人:周海兰,联系电话:6530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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